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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粤鄂:创新国采“典型续标模式”

发布时间:2021-11-16 10:42:49作者:耿鸿武来源:医药经济报

京沪粤鄂:创新国采“典型续标模式”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自2019年启动,至今已经进行了五批,目前为止,一至三批陆续协议到期,进入“续标”阶段。多省针对“续标”进行了积极探索,尤其以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等省(市)最具代表,形成了四种典型续标模式。


北京模式:双向选择询价


2021年4月,北京市下发《关于对国家集采部分到期药品(第一批续签和第二批)开展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其特点可总结为“带量询价、双向选择、价格联动”。

此次续签要求按照国家集采药品质量标准,依据采购主体使用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联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有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按最低中选价格作为最高有效申报价;无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依据同品种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平均水平,作为最高有效申报价。

平台组织相关企业集中申报产品拟供应价格,原则上拟供应价格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的产品即为候选产品;医疗机构在候选产品范围内选择1家企业的产品作为本单位的意向采购产品,并参照历史采购量等,填报未来一年的意向采购量,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平台将协议任务量分解到每个中选产品、每家医疗机构,签订分包带量协议,实行带量采购。采购周期内,如其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

【点评】 此方法简单易行,作用相对温和,稳定了现有市场格局和临床用药结构,充分尊重了医疗机构的选择权利。


上海模式:综合评价竞价


2021年4月,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上海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用的是综合评价模式,其特点是“综合评分、单一来源、1.8倍价格约束”。

方案提出,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报价”要求的药品确定为入围药品,入围药品条件中“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入围药品中次低“单位可比价”的1.8倍或同品种国家集采中选平均价,均可入围,不同于其他省份的“全国最低价”;入围药品可以进入综合评价,评价分“药品和企业两个维度”,总分200分,其中价格分20分或40分,综合得分最高的药品获得拟中选资格。

【点评】 上海方案对于中选结果的影响相对较小,更加突出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产品的供应保障能力和创新能力、社会责任和信誉度,更有利于引导中选产品向大企业聚拢。

从最终的中选结果看出,原有四家中选企业被更大型企业的产品替代,部分产品出现不同幅度的预期涨价。


广东模式:分组竞价


2021年11月,广东省药交所发布《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45个药品集团带量采购文件》,全国共14个省级单位加入联盟,其特点是“产品按过评与否分为两组、按照市场格局划分ABC三个采购清单、一品一限价、梯级报价P1P2、单位可比价≤0.20入围”。

广东方案中,按照医疗机构产品报量占比进行分组,从高到低累计达80%的产品为A采购清单,20%的产品为B采购清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为C采购清单。在不同的分组中中选规则和中选率不同,A采购清单有效报价企业数≤ 2家,没有淘汰,直接纳入拟中选;有效报价企业数≥3家,只淘汰1家“单位可比价”最高的企业;B和C采购清单的有效报价中,按同组“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前50%比例(最多为6家)的企业纳入拟中选范围,淘汰率≥50%。A/B/C采购清单有效报价企业单位可比价≤0.2000元均可直接纳入拟中选。

竞价中,参照以往中选价格、临床报量、竞争程度、供应情况等因素,“一品一策”地制定了最高有效申报价,大部分选择上一轮中选的平均价或最低价,个别品种在过去限价的基础上调低和调高,报价时超过最高有效申报价和全国带量最低中选价格差比同剂型品规后的价格,视为无效报价。

广东方案延续了其梯级报价的方法,即第一梯级报价为P1,第二梯级报价为P2;以P1的有效报价进行竞价。仅报一个梯级价格、P2≥P1等均视为无效报价。对于A采购单有效报价企业数≤2家,P1是预采购量60%对应价格,P2是超过预采购量60%对应价格;对于A采购单有效报价企业数≥3家与B采购单中有预采购量的企业,P1是预采购量100%对应价格,P2是超过预采购量100%对应的价格。

【点评】 广东方案维护了现有市场格局,对于市场头部企业作用温和,对于尾部企业继续保持着竞争的态势;另外,通过医疗机构的报量,充分体现了企业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销售力;一品一策的精准限价,不一味追求价低,更加科学地引导合理定价。


湖北模式:双信封竞价


2021年9月,湖北省发布《武汉市2019年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合同期满部分品种竞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启了湖北国采续标的进程。其特点是“沿用双信封方式、质量分两个层次、技术标采用综合评议使用四项指标百分评价、入围淘汰后竞价、最低价中选”。

湖北方案将双信封制集中采购与带量竞价有机结合。

在技术标评审中,从企业、产品、质量、供应四个方面进行百分评价,具体指标包括:品种申报企业的行业排名、创新能力,产品评价(产量、原料保障、技术创新、主要品种出口量、不良记录),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临床疗效等,市场占有率、供货情况及供应稳定性等。技术标评价中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品种按不同质量组进行综合评价评分,同质量组内品种申报通过的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的申报企业数量。

专家组根据品种质量分组、2019年度中选价格、医疗机构预采购量、本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带量采购药品基金预付等因素“一品一策”制定每个品规的最高限价。企业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报价,不接受最高限价的企业不能进入竞价程序。企业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平台将企业有效竞争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最低者拟中选,获得此质量组的全部预采购量。

【点评】 湖北方案兼顾了上海方案的综合评价,也兼顾了广东方案的分组和竞价,同时借鉴双信封集采法,作用温和,为未来其他地区的续标做出有益探索。


小结<<<


以上四种模式,很好地体现了44号文“一个原则、三个稳定、一个目标、两种方式、三种方法”的精神。

“续标”是市场格局的再次改变,“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将成为阶段性目标,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44号文虽然提出了国家集采接续工作的两种方式,但各地一定会结合地方集中采购经验和具体情况有所侧重,有所创新,也还会涌现出新的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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