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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新办法下月施行

发布时间:2021-11-12 15:17:29作者:刘钢来源:医药经济报

举报奖励新办法下月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举报奖励新办法将进一步遏制恶意打假行为,在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有哪些变化呢?


举报“重大违法行为”

查实结案后给予奖励


按照《暂行办法》,并非举报人举报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所有违法案件,在经查证属实结案之后均要给予物质奖励,而是明确规定举报奖励的范围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一是涉嫌犯罪的案件;二是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三是被处以责令关闭的案件;四是被处以吊销(撤销)许可证件的案件;五是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没款的案件。可见,新的举报奖励办法限制了举报奖励的具体范围。

同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奖励的相关程序: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二是奖励应由举报人申请后方可启动举报奖励的程序。


仅限于违反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规定了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给予奖励的范围比较宽泛,并没有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条件限制,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二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三是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违法行为。

而在《暂行办法》中,举报人举报的案件必须要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才能得到奖励。主要包括四种具体情形:一是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是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是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是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可见,举报人只有举报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才能列入奖励范围,而举报一般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即使查证属实结案后也不会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何为“较大数额罚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则规定了“较大数额罚没款”标准的四种情形:一是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是对自然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1万以上;三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四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10万以上。同时,还特别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告知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没款”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在四川省范围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没款达到5万元以上,则应认定为“较大数额”。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应该严格执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正确认定和判断其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切实做到奖励依据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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