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8 17:06:16作者:辜颕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年来,职业打假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十分活跃,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渐成趋势。何谓职业打假?目前尚无规范的解释,比较公认的说法是指专事打假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谋生手段的活动。从事这一活动的人称为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的逻辑活动轨迹为:寻找、发现、购买假劣或其他违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或向销售者索赔,或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向销售者索赔的同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索赔不成再投诉举报,通过销售者的赔偿和举报奖励获取经济利益。
是是非非
为何有生存空间?
不可否认,经过多年的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制售假劣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一些公开的违法活动几近匿迹,但一些隐藏的、新型的制售假劣行为依然存在,暴利驱使下不乏铤而走险者。制售假劣的客观存在和假劣食品药品屡打不绝,是职业打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空间。
技术造假制劣、互联网销售假劣以及其他钻法律法规空子的制售假劣,是目前假劣食品药品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而这类产品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并利用合法的途径,一般消费者不易察觉。这就需要有专业的人士用专业的知识发现、揭露。在监管力量有限、难以监管到位的情况下,职业打假的生存和发展就有了专业空间。
从各地查办的食品药品案件来看,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仍是监管部门查办案件的重要来源,在一些地方甚至是大案要案的基本来源。不管职业打假人的主观意图是什么,客观上为监管部门打假治劣、规范市场秩序、惩治违法行为提供了案件线索。这种协助监管部门执法的客观属性,是职业打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支撑空间。
职业打假是沿着法律法规给定的规矩和路线,依据法定标准和情形识假判劣,依从法律规定索取购假数倍的赔偿,依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由始而终,往复循环,从而为职业打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
兼具谋利性与公益性
撇开职业打假的谋利性,其公益性是显而易见的。
职业打假人以职业打假作为谋生的手段和生活来源,势必要具备打假的技能,而为了谋取更多利益,会不断完善和提高这一技能。某种意义上,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技能越强,其发现假劣食品药品的几率就越高,受到打击的假劣产品和违法行为就会越多。利益驱使成为职业打假的原生动力,进而进入打假的良性循环。
职业打假人作为一个群体存在,本身是对制售假劣行为人的震慑。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的消费者,其具有常人不具有的识假知识和能力,且有知假购假索赔的动力和行动。商家为了避免经济上的损失,对职业打假十分忌惮。为了不给职业打假以可乘之机,商家会规范进货渠道、把紧质量关、加强在售商品管理。
投诉举报的精准性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重要特征。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不仅指向明确、事实清楚,而且涉假涉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定性判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条款都有清晰列举和明确说明。这都给监管部门对投诉举报的受理,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罚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及证据。
恶意打假之弊
不可否认,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职业打假人会不择手段,甚至超出了法律的底线,涉及欺诈。为逐利而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有违常理的打假,被称为恶意打假。
挖坑设陷是不择手段到了极致,即在没有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下,人为地挖坑设陷诱使生产经营者违法。见诸公开报道的有:在商场超市将快要到有效期的食品藏匿到货架的隐蔽处,待过了有效期再购买,再以购买的小票为证据向商家索赔或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有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劣或过期食品药品混入在售商品中,购买后再行索赔或投诉举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以打假为名行敲诈之实,寻找、发现、购买假劣食品药品后,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向销售者索赔或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而是以不赔偿就到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利用媒体曝光为要挟,逼迫销售者高额赔偿。若索赔不成,或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利用媒体、社交平台诋毁抹黑销售者。
占用、消耗甚至浪费行政资源,是职业打假带给监管部门的另一负面影响,也是基层执法机关对职业打假人敬而远之的重要因素。多头举报的广种薄收、罔顾事实的偏执、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轴性,是执业打假人需要抹去的标签。先索赔,再投诉举报,造成关键证据灭失;一个行为多头重复投诉举报,以自己的认知强求监管部门受理、调解、查处、奖励,不管投诉举报的事项在不在接收投诉举报部门监管的职责范围内;更有少数职业打假人纠缠于游离法律边缘的产品,达不到目的就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举报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上述行为使得基层执法人员应接不暇,增加了行政负担,影响了正常的监管秩序。
约束与利用
职业打假是一柄“双刃剑”,兼具谋利性和公益性。在当下职业打假还有广泛需求和社会空间的情况下,需要约束规范职业打假的谋利性,扩展放大其公益性。
客观认识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的存在、发展,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培训、交流、信息传递的圈子,首先要有假可打,其次要获利足以谋生。只要有制售假劣及其他违法行为存在,只要法律法规有索赔、监管部门有举报奖励的规定,职业打假就会客观存在。
而那种视职业打假为洪水猛兽、无端贬低职业打假人的想法,是对客观事实的不尊重,也是对职业打假公益性的无视。要从职业打假对社会有利、与监管目标一致的高度认识职业打假存在的合理性,用积极的心态看待职业打假,放大他们存在的公益效益,宽容他们的谋利性动因,支持其合法获利。
增强投诉举报处置的针对性
职业打假人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显著特点,就是他们是有意识的购假买劣,具有常人没有的识假专业知识和辨假能力,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基层执法人员认为职业打假人难缠的一个不得不承认的原因,就是面对面广量大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执法范围和事项,在食品药品的专业性上技不如人。在面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投诉举报时,往往会因茫然而抵触、怠慢。
针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基本类别和主要特点,基层执法人员应该补足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规定。技高一筹,方能从容应对。
针对职业打假人对投诉举报的坚韧和执着,基层执法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熟练掌握投诉举报的工作程序,在不影响案件查办的情况下,公开、透明、依法处置,过程的告知与结果的告知缺一不可。监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建立专兼职投诉举报处置人员队伍,形成部门内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工作网络,以专业对专业。应该重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集中优势执法力量严查快处,目标的坚定性与方法的灵活性相结合,不管查处有无结果、投诉举报人是否满意,都不要给投诉举报的处置过程留下缺陷和瑕疵。
尝试调动协作打假
打假治劣、净化市场,是监管部门执法和职业打假共同的目标。既然有共同的目标,就有联手协作的可能、空间和实现途径。监管部门应该建立职业打假人打假档案,了解掌握管辖范围内或在管辖范围内活动的职业打假人基本情况和打假信息;开展职业打假人培训,讲授打假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讲调解、投诉举报受理、案件查办的工作程序,引导科学合法打假;建立联手协作打假机制,互通信息,及时向职业打假人通报监管执法重点、专项整治情况,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食品药品涉假涉劣的违法动态,借助职业打假人的力量提升监管效率;适时兑现奖励,明确奖励标的,该奖励的应及时足额发放,不符合奖励要求的应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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