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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 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1-11-05 17:03:46作者:徐毓才来源:医药经济报

10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意见稿》从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等多个方面,对现阶段的互联网诊疗提出了全新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促进互联网诊疗服务健康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安全应该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对于互联网诊疗加强监管、出台细则非常必要,但是仍然需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因此,在互联网诊疗方面,除了监管,还应该建立安全的市场环境,在制定监管细则时,也应该有这样的思维。

笔者针对《意见稿》提出以下建议:

给互联网诊疗管理列制度清单

在医疗机构监管方面,《意见稿》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意见稿》的表述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制度是“包括但不限于”,也就是说后面列举的只是其中必须有的(包括),而不是全部(但不限于)。既然《意见稿》是“细则”,就应该列一个制度清单,哪怕是“初步”清单或年度清单,然后每年修订完善提出当年的清单。

细化“充分告知”“患者知情同意”

《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应该是一个通用常识,《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但没有给出告知的方式方法。这里的“应当”在法律语境中就是必须做到位,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该做出必要的调整以减轻医疗机构责任。

建议放开第三方平台的互联网诊疗

《意见稿》规定,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按此规定,医师若要去执业地点外的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执业注册或备案。建议放开在第三方平台执业,由第三方平台负责审核医师资质和处方,以保障医疗安全。

明确定义何为“违规”转介患者

《意见稿》明确提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显然,这里提出两个“不得”,本意是为了避免其中存在的“利益勾连”或商业贿赂,但在具体实践中恐怕很难。比如什么叫违规转介患者?怎么与医生正常依病情做出的转诊建议或建议去某实体医院看诊区别?线上诊疗后开具处方并应患者要求做出去某大药房购药的建议算不算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所以,这里“违规”最关键的应该是是否存在利益勾连,因此建议对“违规”给一个更加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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