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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续约:分类施策 稳定市场 鼓励创新

发布时间:2021-11-01 16:53:35作者:方原来源:医药经济报

国采续约:分类施策 稳定市场 鼓励创新


最近,国家药品带量采购续约风潮一浪高过一浪,一至三批在地方如何续约?怎么续约?业内各种猜测声音都有,但更多的是一些第三方代理商在捕风捉影。其实,看待国采续约,已经不能再用常规“接续”“续签”的思路来认定,否则,只会被无情的市场撞得头破血流。


续约坚持“项目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及日前下发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力争2022年底前采购药品通用名数超过300个。“十四五”期末,每个省份国家和省级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数要超过500个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综合分析来看,续约品种将继续坚持带量采购“项目制”,而一个“项目”的产生,本身就蕴含着各种必备要素,从标书制定发布、量价结合、保障回款、量的分配到时间履责等各方面,缺一不可。因此,国采续约并不是简单续签。

从国家将目录锁定、产生新价格、约满之日起,这些品种后续如何开展新一轮带量采购,是各省级医保部门的权限。一分为二地看,当约满之日起,相关品种已经原则上不再具有带量采购的属性,与其它新过评、未过评的品种一样,都拥有参与分类采购的机会。只不过“珠玉在前”,“过评+国采”的双重身份,让各省级单位有些不好拿捏尺寸。

从这个角度来看,约满后,各省对相关品种采取怎样的分类采购措施,原则上是地方的事情。

因此,前期业内流传的国采续约方案中特别强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以省(或省际联盟)为单位开展接续工作。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


落地方式各异


其实换个思路,已经经历了国采的品种可不可以开展常规挂网?毕竟约满,量已经完成,临床用药习惯已经有了一定依赖性,在市场开发、商业配送方面已经打通了一条相对顺畅的通道,对于这些价格相对稳定、供销体系相对成熟的品种,采取挂网的方式,允许医疗机构上下浮动议价未尝不是一种新的选择。毕竟2号文也提出:“采购协议期满后,应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至于如何稳定,怎样稳定,地方仍然可以实现新的突破与创新。

目前,国采品种续约在各地的落地方式仍然各有不同:湖北省采取“先询价再竞价”的方法,分有无新过评情况询价,引入未中选原研药以原中选价格的低价为最高有效报价,经竞价后价格最低者为新中选企业。

广东组织的省际联盟对头孢氨苄进行带量采购,通用名下各品规、剂型全部纳入。河北省的头孢氨苄续标规则则以独家中选的方式呈现。

北京方案并不是像某些新媒体所称的那样简单“双选”,北京国采续约的关键元素是“带量联动、双向选择”。归根结底,还是要联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然后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因此,北京续约方案的特点是“量价联动、购销互选”。北京到期重新集采的规则与上海、湖北、广东等模式有所不同,限价、逻辑、模式等方面都不相同,不能简单地用“双选”解释。


分类施策 市场主导


国采续约方案明确要求,原则上所有国采药品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可以理解为有关方面并不鼓励直接续约,“不鼓励”其实还是有分类采购的影子。对续约品种仍然开展分类采购,其实是打开结构,再细分采购的一种方式。就像国采7号文,对用量大、金额高的品种开展招标采购,对其它品种该议价的议价、该挂网的挂网。

同样的逻辑运用到国采续约,对当时竞争不充分等额中选的品种可以理解为属于价格降幅仍然有空间的,新形势下借助多家竞争对此类品种开展竞价无可厚非。而对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尤其是6家及以上,只能列入“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离“竞争充分”仍然有一定距离,可以看出,新形势下,竞争充分的概念又有了新的变化。

基于此,有关方面在稳定价格的基础上,仍然倾向于综合评审。同时,特别提及,上轮价格偏低且成本上涨无法继续供应的,价格可适当上涨,这更像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价格的确触底了,可以允许回调。毕竟,市场竞争,报出超低价没有合理利润是谁都不愿看到的。

从国采续约的一系列地方操作来看,分类施策、一类一策,仍然是国采续约品种总体的指导原则,有的价格要“稳”字当头,有的价格允许适度上调,还有的价格要就低不就高。

总之,分类模式下的价格竞争方式,仍然以市场现状为主导,市场出现正面效应,就继续推进,市场出现一定的负面波及影响,就要及时止损。体现在带量采购的价格上,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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