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30 15:38:33作者:蒋月尧来源:医药经济报
单体药店加盟零售连锁
需满足哪些条件
按照广东省药监局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被定义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分支机构,与总部、配送中心一起构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三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
其中,总部负责药品采购、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中心,即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确保储存、运输、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连锁门店是连锁企业的药品销售网络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质量。
随着药品零售行业的发展,市场出现了单体药店加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需求,对于单体药店“可不可以”以及“如何”成为连锁门店,有如下几种不同意见:
有观点认为,单体药店不得加盟:因为“分支机构”是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作为分支机构的连锁门店只是连锁企业的销售终端,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连锁企业基于对连锁门店实行统一的支配和控制而对所有门店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认为单体药店是独立的法人,不能直接成为连锁门店。而要成为连锁门店,必须是单体药店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成为其分支机构。在这种情形下,该单体药店原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药品经营许可证随之注销,然后才可以作为分支机构申领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
哪些单店可以加盟零售连锁
还有观点认为,要求“连锁门店要是分支机构”没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实际上,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以一定的纽带和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连锁商业模式分为直营和加盟等多种形式,进而又分为直营店和加盟店。
国家药品监督部门早在2004年9月发布的《关于废止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467号)中明确:“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经营方式的一种表述,应按药品零售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监管。”
自始没有“法律”或“规章”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是总部的分支机构。作为药品质量监管部门,药监局对于门店的商业性质没有权限也没有必要进行规定,只要其按照法律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做好药品流通质量管理即可。
目前,广东省已有多个地市(或其部分区县)允许单体药店加盟连锁,属地监管部门认为,这种加盟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连锁率的提升和药品流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实现加盟的注意事项
一是加盟只是改商号不改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只是商业上连锁加盟,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仍标注为“零售”而非“零售连锁”。这种情形下,该单体药店是不被统计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率中的。在药监的语境中,这种情形不是加盟的连锁门店。
二是单体药店如果为“个体工商户”,不能加盟;单体药店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等的,则可以加盟。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不能直接作为连锁门店,应先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企业性质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其投资者委托连锁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事务,从而达到该加盟店的管理由连锁总部统一实施的目的。之后,该加盟店方可以连锁门店身份申领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满足“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商号、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药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票据格式”(七统一)的要求,无论企业商业性质为何,均可以加盟。但现实当中出现操作性问题,就是“商号”的统一。
当单体药店是独立法人机构,其加盟连锁企业后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变更为连锁企业的商号(例如“大参林东风东路店”),但其商事登记的名称无法变更为连锁企业的商号(例如仍为“东风东路幸福药店”),这就可能出现药品经营许可证与商事登记证中主体名称不同的情形,造成监管的困局。
四是只要符合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药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四统一)要求,就可以加盟。商号不涉及药品质量,属于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的商业行为,在药品连锁加盟过程中不必统一要求。
小结<<<
综上,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行业发展的现实召唤和未来趋势,药品监管部门应持续帮助行业消除发展道路上的堵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新业态带来的药品质量安全上的风险和隐患,药监部门可通过调整监管政策、加强日常监管和从严处罚违法行为等方面着手防范和处置。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加盟,应予以支持并合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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