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谈判药进临床需正视各方诉求

发布时间:2021-09-22 10:58:51作者:贺昊(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来源:医药经济报

谈判药存在“进得了医保不一定能进医院进临床”的问题。这个问题若解决不好,会直接影响参与谈判药企的市场预期。

从实际状况来看,各相关方诉求不一致、激励不相容是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需要协调一致或缩小差异,正视各方的诉求或偏好。

患者与医保方诉求  

医保方是患者的代理,属于服务的购买方,按理握有主动权。这一主动权的含义是,在诸多可行的诊疗方案中,医保方(含患者)有权选择对自己有价值的方案。这一诉求的价值形态,会因收入的不同而不同。基本医保的价值形态应该是“价格一定,效果更好;或效果不变,价格更低”。而高端医疗(商保)则是“允许价格提高,但效果相较提高得更多”这一价值形态。

由于基本医保还不能完全覆盖患者的全部支付,因此患者与医保的实际诉求还存在一定的偏差。

药企诉求

作为谈判药的拥有者,药企存在两个层面的诉求。第一,希望能尽快覆盖研发期内的所有费用;第二,不能低于可能的市场预期。前一个诉求有具体的数值,仅为药企所知。后一个诉求则存在变数,这一变数通常随着时间的延伸会慢慢清晰起来。

这种变数,意味着谈判时机很重要。谈判药应该按诸如受益人群的多少、自身的变化周期与价值评估等因素予以分类,以便更好地管控药企的预期。

医生诉求

就公开的规则而言,医生的诉求和患者与医保方的应该一致。但实际并非如此。即便在已经“医药分开”的欧美,医生也有可能从创新药等类似谈判药的药品的临床应用中获益。关键是如何阳光化、合理化(比如增加谈判药的处方费)。

医院诉求

《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中,将医院定位为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人。

笔者认为,因实际管理者的诉求不同以及医院的定位不同,每家医院的诉求各不相同,且与其他各方难以产生共鸣。比如,国家医学中心与某市级二级医院的发展诉求不同。因此,不同等级、不同发展路径的医院合理用药的规定也不一样,从而促成或加剧了“谈判药进得了医保不一定能进医院进临床”这一问题。

因此,医保方与医院之间的医保协议,需要在诊疗行为上有所约定。目前国内医保管理的风险敞口仍然较大。

目前,对于谈判药品,虽然有各种减压举措,比如不占医保额度、不计药占比,但实际上,医生的个人专业考量与诉求,尤其是处方权所承担的责任夹杂医院的专科、专病或技术发展路线及其他诉求,还是增加了谈判药品处方的产生与外流的难度。

结语<<<

基于不同的支付能力,合理用药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忽视国内收入分层,漠视合理用药的相对意义与价值,无疑会因各相关方的不同诉求而难以协调一致。对于基本医保而言,医保方作为患者或投保人的代理,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通过一些更有约束力的措施,规范医院以及医生的诊疗行为。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