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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试点方案》 调整显现新思路

发布时间:2021-09-17 15:11:21作者:贺昊(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目标是通过3~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改革经验。

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等四部门曾发布《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较《意见》,《试点方案》5个方面的调整显现出新思路。

1. 明确政府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指导作用   

《意见》在“主要目标”中提出,“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而《试点方案》在“指导思想”中提出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意见》中,“政府”一词的词频是7次;而《试点方案》中,“政府”的词频是13次,几乎翻了一番。

相较《意见》,《试点方案》更重视政府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这应该是这几年在价格改革实务中取得的经验。

医疗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其公益性特质决定了主要靠市场来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不合适。同时,也存在微观管理与宏观控制不匹配的问题,正如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同志就《试点方案》答记者问中谈到的“比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偏重微观定调价,宏观调节不足”。因此,加强政府在相关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2. 进一步明确总量的内涵,引入宏观控制

相比《意见》,《试点方案》取消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这一总体要求。

笔者认为,之所以取消,一个原因是要调整和改变在大众心中形成的“腾空间”“药耗降多少,服务涨多少”的固有印象;另一个原因则是以更细化的措施来详述“总量控制”的内容,替换掉稍显笼统模糊的说法。

其中,《试点方案》第八条“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具体详细地阐释了“一定时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所包含的内容。对算式的计算规则做了调整,总量=药耗+服务。

原来是控制总量,药耗通过“量价挂钩”“集采”予以确定,则医疗服务可以调整的空间就是“总量-药耗”。现在,服务需要调整的空间可以根据其所包含的相关内容及相应的宏观数据(大数据),再依据各相关方的实际直接予以确定,引入了宏观控制。至于总量相比是涨了还是降了,不加预设,该降就降,该涨就涨。 

3. 明确价格项目在价格形成中的基础地位

《试点方案》“总体思路”提出,“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符合价格规律的计价单元体系”。这确立了价格项目在价格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试点方案》不再如《意见》中所提“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而是“合理压减项目数量”,以及“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

有减有增,是为价格动态管理措施之一。医用耗材今后的独立支付,也是与价格项目这一主体分离的。这些都表明价格项目在价格形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4. 新增分类定价的两种类别   

《意见》中的分类管理是以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以及非公立医疗机构为不同定价类别。基本医疗服务采取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而后两类则采取市场调节价。

而《试点方案》按照医疗服务的特点,增加了通用型和复杂型两种定价类别。这与医疗服务的实际更加吻合,也为今后分级医疗的有效开展,以及为更为有效地利用价格杠杆廓清了范围。 

5. 细化了动态调整机制的构成   

《意见》提出了要构建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试点方案》细化了动态调整机制的构成。但鉴于两者存在上述的不同,《试点方案》中细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已与《意见》所言大不相同。

讨论<<<

收入分层,如何避免宏观信号失真?   

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内收入分层这一局面不会大改。这就意味着总量上的增减,与各层面间不会一一对应。也正是因为收入分层,无论是价格杠杆,还是医疗服务的创新,都存在失效或错位的可能。

提高价格,不同层次的人群的承受力不同。而国内现时的分级医疗,还不是对应于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分层医疗体系。“同病同质同价”与“同病同质不同价”在收入分层面前,各自具有各自的含义。高端医疗迟迟不能与公立医疗机构产生关联,也是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能忽视的问题。

因此,价格调整,可能还需更加细化、系统的总量宏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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