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在零售药房推广试点经验

发布时间:2021-08-30 15:29:39作者:张昊来源:医药经济报

长处方政策落地


前段时间,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发布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执行)》(以下简称《规范》),主要明确了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等实施主体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等。实际上,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已提出“推进长处方服务”。此次《规范》是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的专门针对慢性病长期处方的管理政策。

近年来,北京、上海、海南及深圳等地先后启动了长处方服务试点,并取得了一定进展。综合来看,《规范》明确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不仅利好患者,对于药品零售企业来说,也会带来新的机遇。


国外做法


发达国家在上世纪60年代已出现长期用药处方。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积累了有价值的经验,其中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长处方开具人不仅是医生,一些药师经考核后,也有资质开具。例如,新加坡对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处方的重配,由药师和患者共同完成。二是处方时限较长。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对长处方期限定为6~12个月不等,患者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享受长处方的便利性。三是建有电子处方平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都设立电子处方信息平台,医疗机构通过电子方式,将处方直接发送到药店,实现患者处方信息、重配记录等共享查阅。四是建立患者档案,提供延续调配药品服务。例如,澳大利亚利用患者档案共享信息,建立了延续配发药品服务,对于处方开具者最近一次处方不超过12个月的患者,可延续发放调配药品,不需要医生重新开具处方。

  

零售机遇 


国内外长处方管理制度以及走向趋势,有利于零售药店的发展借鉴。

首先,从国外发达国家的长处方管理经验及趋势来看,长处方获取更加便利。慢性病患者获取处方药并不需要医师开具处方,零售药房可以根据共享信息,由药师完成慢性病患者所用药品的延续发放,方便慢性病人取药。

其次,长处方管理规范中明确提出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调剂取药,有利于提升零售药店的处方药销售。同时,《规范》指出,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鉴于此,患者可能更偏向于大包装的药品,药店的客单价将有所增加。

再次,我国部分省(市)长处方管理已经形成试点成果,相关模式有助于药店提供长处方服务。

例如,2020年8月,云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处方”。陕西、吉林、贵州也有类似模式,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留存第一次处方-患者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程序。这样一来,慢性病患者只需在第一次购药时提供处方后,便可在规定时期内购药。


多面准备


总体看来,零售药店承接长处方的准备工作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急需提升药师专业水平  零售药房药师应具备长处方的审核调剂能力,同时具备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服务的能力。

2.积极对接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  近几年,我国多个地区先后颁布推行电子处方政策,建立了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公立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的信息互通,慢性病患者可以通过线下药店等更多渠道获得处方药。

3.探索线上线下融合销售模式  零售药房应注重互联网业务布局,发展“药店+互联网医疗”模式,以医疗机构为服务主体,以零售药房为服务载体,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的医疗服务模式。

4.积极争取获得医保统筹资质  零售药店应提升服务和内部管理水平,为提供长处方服务打下基础,各大药房可主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率先从处方外流政策中获益。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