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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密集推进 价格虚低依然需防范

发布时间:2021-08-23 14:55:36作者:郭泰鸿来源:医药经济报

经过多年的集中采购、竞争降价、谈判降价,大多数进入集中采购的药、械降价到位,且出现了一部分产品价格虚低,值得关注。

国家发改委此前曾指出,药品价格虚低和虚高并存。如果药价虚低,将影响药品正常生产供应,药价虚高,则会加重患者负担。在持续降低虚高价格的同时,价格虚低的情况也需遏制。鉴于此,监管方和各利益相关方需防范以下情况的发生。

一是优质药退出市场,由其他价格较高而有利可图的同类药替代,这样的替代药价格虽高疗效却不一定好,而性价比一定不好。二是在产能过剩、市场需求旺盛甚至急需的情况下,谨防品种短缺。三是市场需求旺盛的药品退出集采后,由于仍然存在需求,要防范失控性高价。四是对于价格不受限制的进口药的关注。五是防范国外药品如果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国内,不仅价高,质量和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集中带量采购中,竞争压价效果明显,但是,依然需要谨防价格虚低。我们看到,医院推行的单病种付费,为优质高效药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总体治疗费用的降低容纳了单个药品的适当提价,希望下一步能够更紧密地和采购定价机制结合起来。

为防止报价低于成本从而产生中标后的断供,还可以借鉴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比如,原财政部在2017年发布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其中第六十条关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描述,对集采领域也有所助益。

说到底,价格是联系产品、企业、市场的血脉和神经。在建筑工程招标领域,很早采用投标价上限和下限的方式进行,效果明显,不断完善中的药、械招投标相关工作,也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并适当借鉴跨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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