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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上“顺风车” 药品网售落地细思量

发布时间:2021-08-14 20:24:31作者:徐超来源:医药经济报

2020年以来的新冠疫情爆发给药品网络销售发展带来了契机,加上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放开了处方药的网络销售,近一年多来,以饿了么、美团为代表的餐饮外送平台通过药店“加盟+骑手”的模式推出送药服务,药店和消费者搭上了互联网的“顺风车”,药品网络销售发展进入了“快车道”。


A  从慢行到快跑


发展缓慢期

药品网络销售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有以下几种类型:1.B2B(Business-to-Business),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交易活动的商业模式。如阿里巴巴,又如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通过互联网与零售药店之间的交易。2.B2C(Business-to-Customer),是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商业零售模式。如京东大药房,又如连锁药店通过自建网站向个人销售药品。3.C2C( Customer to Customer),是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如淘宝的小店铺。4.O2O(Online to offline),是线上对线下进行交易,在线上下单支付,由线下的实体门店送货,如饿了么、美团。

2004年7月,原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拉开了药品网络销售发展的序幕。

2013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天猫医药馆等平台进行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由于当时没有提出“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在经营中暴露出第三方平台与实体药店主体责任不清晰、对销售处方药和药品质量难以有效监管等问题,当年平台零售业务被叫停。当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达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出台了多条禁令。

自此,药品互联网销售进入了缓慢发展期。

发展机遇期

2017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修正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药品网络销售交易服务企业的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明确了药品网络销售交易的负面清单,基本取消了对第三方平台开展对个人的服务、处方药和含麻药品网上销售的限制。

2017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第38号令《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定义和要求更加明确、系统和完整,从概念和理念上完善了药品网络销售的问题。

2019年12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网络销售采取了包容鼓励的原则,未将处方药和含麻药品纳入限制名单,对平台提供者的要求更加明确,极大促进了“互联网+药品流通”“网定店取”“网定店送”的发展,O2O迎来发展机遇期。

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的规定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均进行了规范,包括:第三方平台应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与相关制度;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等等。

确定管辖权

对线下药品企业(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管辖,适用《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对药械经营管理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第三方平台的管辖,由平台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管辖,具体由省局管辖还是县级管辖,可以参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B  现实问题


1.处方药

个人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处方药,应先行与平台关联的互联网医院进行网上问诊,开具处方后,平台将处方发送到线下实体店,由线下实体店配送。

但在实践中,仍有个别平台不进行网上问诊开方,药店接到平台转来的销售指令后,并不能与消费者直接进行沟通,也就是说与药店关联的互联网医院无法开展问诊,给处方药销售管理带来漏洞。同时,网上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办法比较单一,网络销售不开处方的问题,只有在实体店才能发现。

2.含麻药品

销售此类药品应查验和登记购买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执行一次销售不超过两个包装单元的规定。由于平台一般只采集购药人的姓名、电话、送货地址等信息,并没有身份证件信息,目前含麻药品的销售在网上还是禁区。然而,《药品管理法》并未禁止网络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这方面仍有完善拓展的空间。

3.含兴奋剂药品

2021年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和销售含兴奋剂药品。然而在平台展示的药品,仍然可以看到强的松片等含兴奋剂药品。特别是2021年1月将曲安奈德纳入兴奋剂后,很多皮肤用药品如皮炎平、派瑞松均含有曲安奈德成分,属于含兴奋剂药品,未及时从网上下架。

4.疫情防控相关药品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药店在销售退热止咳药品时:一是要测量购药人体温,超过37.3度的要求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二是对体温正常人员,要求登记其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然而通过网络销售退热止咳药品,很难严格执行上述要求。

5.单体药店网售资格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 第一条,明确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主要是禁止单体药店自建网站开展B2C业务,而且当时是不允许通过第三方平台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

2017年以来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并未限制单体药店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药品,因此,单体药店是否可以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也是确保平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需要。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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