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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续签的N种可能

发布时间:2021-07-26 15:45:47作者:码万祺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期,国采品种采购陆续到期,各地纷纷发布续标公告,规则各有不同。7月21日,安徽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第二批国采品种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集中采购公告。7月17日,广东跨区域省际带量采购征求意见稿,首批45个品种剑指国采续约。那么,国采续签都有哪些可能?

确保足量供应

关于常态化集采的期满续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提出:“采购协议期满后,应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这段文字并没有提到“续签”,没有做约定。笔者认为,这是有意为之,毕竟量价挂钩是基础、招采合一是根本。期满后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招采合一”或“竞价、议价、谈判、询价”,这是遵循《公开招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细则,分别相当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比选等采购方式。

围绕期满续签问题,第四批国采文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提到:“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供应地区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第五批国采文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提到:“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供应地区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第五批国采文件的要求既稳又准。从集采购买、临床使用角度看,还是合情合理的。就算用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也不能出现临床用药短缺,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而超过约定采购量的用药部分,也有很大可能流到非中选企业手中,文件挑明了这种可能性。

坚持量价挂钩

第四批、第五批国采文件还提到:“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

这种约定更显合理。按普通逻辑,实际中选企业数少的品规,应该把协议期放长。但是按优秀逻辑,这样做会影响市场创新、模仿、竞争、替代。且中选企业数与约定采购量计算是有关系的,集采购买希望将更多的竞争者、竞争报价匹配到更高比例的约定采购量。4家及以上中选,市场可以冷一冷。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续签”在此,不管是谁接盘下一个协议期,集采协议将坚持“量价挂钩”,“保量”基本不动摇,放开一个小口子,叫“原则上”。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照此执行,集采中选企业、品规,很多都是“空降”。从属地营销的角度看,企业只卖中选品规,而且一路卖低价。如果不照此执行,比如约定采购量之内的售低价,之外的放到药店卖高价。这种情况需要引起关注,毕竟是政策照进现实后出现的漏洞,需要一个修补的过程。

笔者建议,相关中选企业要向农夫山泉学习,“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做大自然的搬运工”,践行“产品+服务”,既卖自己的产品,也合规地服务同业、服务广大患者。在现行集采分配规则下,充分利用我国幅员辽阔的特点,一地一企,在垄断竞争中维持良好秩序。

“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针对集采药品临床购买使用问题的治理,必须发挥联动效应:一是约定中选企业超约定采购量的供应按照原价;二是逐步封堵违背上一条约定的各种渠道、情形;三是重点监控相关其他药品的价格适宜、合理性。假如这项工作没做好,集采可能会在后院存有着火点。

备选企业续签

第五批国采文件提到:“中选企业出现中选品种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所在省份可启动备选企业供应流程。备选企业从该品种其他中选企业中确定,该品种按备选企业中选价格进行供应,在约定采购量内,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这不是中选企业“续签”,而是备选企业前来“续签”,可以更改价格、数量。对此,相关环节应做精细化管理,一是对协议期内、协议期满“掉链子”两种情形做出具体规定和应对;二是对备选企业排序采取不招标或“招采合一”方式,兼顾时效性、经济性。

当前,各地续签规则基本有利于原中选企业,例如对原中选企业采购量分配多,甚至有的地区直接和原中选企业续签,这虽有利于维持临床用药稳定、方便采购工作展开,但是对新过评企业、原落选企业则不公允。

回看“4+7”首批带量采购的“续签”条款。2019年,在一份《关于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续签采购协议的通知》中,上海药事所公布了13个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续签事宜,提出了续签的三种情形:

一是对中标药品过评,且中标药品企业同意以中标价继续供应。这有悖于招标采购法规,又不符合药物经济学和改革进行时。

二是中标药品未过评,同通用名同规格其他生产企业没有过评且中标药品企业同意以中标价继续供应。这更不合理,未过评的企业更多,甚至还不如挂网采购。

三是中标药品未过评,同通用名同规格的原研和过评药品企业不足3家,以中标价询价同品规原研及过评药品企业无响应的。难道过评不作为首位条件了?

站在今天回头看,当年的续签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站在今天向前看,当下的续签是依法治理,尽量不给企业提供“懒乐窝”,保证公平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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