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网售食品要有“紧箍咒” 第三方平台切实担责

发布时间:2021-07-21 13:57:21作者:曾霞来源:医药经济报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已连续七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截至2020年3月,全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10亿人,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3.98亿人。

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购买食品,已是我们的生活常态,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美团等平台俨然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这些平台极大便利、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但其中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网络平台与传统的商场超市、大型百货、农贸市场等实体交易市场相比,有相同之处,更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是食品经营者入场经营、市场开办者(平台提供者)负责管理市场或平台。不同之处是,实体交易市场受建筑面积、营业时间甚至地域的局限;而网络平台是虚拟市场,不受建筑面积、营业时间、地域所限,24小时面向国内外消费者运营,容纳全国五湖四海的食品经营者入场经营。正因如此,如果发生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其传播和扩散的速度远远大于传统实体交易市场。

例如今年1月5日发生的山东枣庄涉疫奶枣事件,由于网络销售的加入,不到一个月时间涉疫奶枣就流向25个省321个市县。再如浙江公安部门去年捣毁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犯罪分子用网络直播带货的方式,不到一年时间就把有毒有害减肥食品销售到北京、上海等20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过亿元。

因此,应让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切实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做好食品安全隐患防控。

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的两部规章均规定,网络平台的提供者要对入场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14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这是有利于网络平台食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要想让它有效落地、更好发挥作用,建议还要多方重视、一起发力。

首先,网络平台的提供者要认真履行法定食品安全检查义务。如,监测网店的网页是否有广告违法行为,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随机抽样检验平台内预包装食品、外卖餐饮、生鲜菜蔬,以发现不合格食品。对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其次,网络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平台提供者报告的平台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履行检查义务的平台提供者及时处罚,以促使平台提供者认真履行检查义务。

此外,立法机关在制修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时,希望能将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检查义务也写进去。目前仅写进了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此外,参考《食品安全法》对实体交易市场开办者的惩罚力度,提高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惩罚力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实体交易市场不履行场内食品安全检查法律义务的,初次违法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而上述两个部门规章规定,对网络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检查义务的,初次违法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总之,要让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责任!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