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28 14:09:30作者:张昊 中国药品监管研究会药品治理体系 研究专委会委员来源:医药经济报
前段时间,国家层面传递重要信号: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入融合是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新趋势。在医药分开政策持续推进、医院信息化发展需求的共同作用下,处方外流正处在爆发的临界点。
处方外流不断获得支持
医药分开、“互联网+医疗”、信息化建设等多项政策和探索,是处方外流重要推动力量。
从2014年医改重点任务中提出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到2016年医改工作中提倡的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再到2018年提出实施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互联网+医疗”方面,2018年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就促进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深度融合发展作出部署;2020年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互联网处方外流医疗服务支付问题、互联网处方外流医疗服务的支付范围和互联网处方外流的先后顺序作出了明确。
信息化建设上,2018年《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挂网,允许医师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药师在线审核处方及配送药品。日前印发的《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通过强化信息化支撑作用引领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建立药品追溯制度,探索公立医院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多项政策着力扫清处方流转障碍。
发展障碍逐步清除
此前,处方外流的推进阻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处方来源 无论是线下零售药房还是线上医药电商销售处方药,需要保障处方真实性,对于需要承接处方外流的机构,需要与医院合作,解决处方来源问题。目前主要有电子处方共享平台、DTP药房、互联网医院等处方流转模式。
2.医保统筹 医保统筹账户尚未打通社会药房,从药店购买药品难以享受从医院购买药品的医保待遇。2020年来自国家医保局的消息提示,北京、天津和江苏、浙江部分地市均已探索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统筹基金结算范围相关工作,参保患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报销。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医保统筹进入社会药房的脚步越来越快。
3.社会药房的承接能力 一是药事服务能力。对于处方药的销售,零售药房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提供专业的用药指导。二是处方药供应能力。全品类处方药供应能力是零售药房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实现处方外流的基本保障。三是零售药店对药品的议价能力。由于零售药店对药品需求量比较小,对上游供应链企业普遍缺乏议价能力,相同的品种,社会药房拿到的价格一般高于医院的药品,在价格上并不占优势。
以上能力问题改善,需要社会药房提升自身建设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探索新的合作模式。
4.患者购药习惯 通常情况下,患者认为医院提供的药品更加安全,同时可以获得必要的用药指导。随着我国药品流通监管法规及政策的不断完善及细化,社会药房销售处方药将进一步规范,零售环节药品质量的保障和良好的购药体验将更多作用于患者的购药习惯。
小结<<<
处方外流为医药零售领域带来新的机遇,上海医药、九州通、国大药房等全国性头部医药企业已经开始处方外流布局,并探索出智慧药房、DTP药房、院边店等承接模式。同时,医药电商也在进行业务模式的创新,分羹处方外流,包括与互联网医院合作、对接电子处方共享平台等。
未来处方外流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仍是政策落地和市场需求,线上及线下医药零售企业需积极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加强业内外合作,为承接处方外流做好充分准备。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粤ICP备17121623号 国内统一刊号:CN44-0098 邮发代号:45-18 广告热线:020-37886663 订报热线:020-37886650
Copyright www.yyjjb.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