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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思源:全面开展ICH工作 提升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国际化水平

发布时间:2021-06-16 13:48:28作者:周思源 国家药监局ICH工作办公室主任 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来源:医药经济报

编者按

6月3日,国家药监局再次当选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管委会成员,这是我国药品监管国际化进程的又一里程碑。

对标国际先进技术准则,一直是推动中国医药创新追求至善的原动力。为此,本报推出“‘全球新’·中国路 ICH赋能药品国际竞争力升级”特别报道,详见1、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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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ICH对于深化中国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提升中国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中国乃至全球药物研发创新,助力中国制药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中国患者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年来,国家药监局稳步、稳健地实施ICH,同时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国际接轨的态度是坚定的。经过几年的实践,全面参与ICH事务,全面参与议题协调,全面实施ICH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已经成长为成熟的ICH管委会成员。

国家药监局一直非常重视ICH工作。自2017年加入ICH,国家药监局成立了ICH工作办公室,负责ICH指导原则的转化实施、议题协调、培训、日常事务协调以及与ICH秘书处的联络。

国家药监局派出代表参加ICH会议和会前的工作电话会议。截至目前,共派代表参加了71场会议,并全面参与ICH事务,包括ICH章程审议、工作计划协调、财务、新议题的遴选,还参与了ICH实施和培训分委会工作。

全面实施ICH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加入ICH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实施ICH指导原则。实施ICH指导原则,首先,组织专家研究每一个ICH指导原则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制定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同时,组织将ICH指导原则原文进行翻译形成中文版。其次,就时间表、路线图和ICH指导原则翻译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适用公告,同时发布ICH指导原则官方中文版,充分实施ICH指导原则。

ICH一级指导原则有3个,分别是《Q1:稳定性》《Q7:原料药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GMP)》和《E6(R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在加入ICH之前,中国就已经实施了全部3个ICH一级指导原则,其中按照2016年10月ICH修订的E6(R2)于2020年对中国的GCP进行了修订。

ICH二级指导原则一共有5个,分别是:《E2A: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E2B(R3):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报告传输的数据元素》《E2D:上市后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M1: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和《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2018年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目前国家药监局已于2018年2月1日起充分实施M4,2018年5月1日起充分实施E2A,2018年7月1日起充分实施E2D。另外,E2B(R3)和M1计划于2022年7月1日起充分实施,意味着届时中国将全部实施ICH的5个二级指导原则。

ICH三级指导原则一共有55个,目前已发布8个适用及推荐适用公告,明确49个ICH指导原则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目前,已经充分实施了40个ICH三级指导原则,9个在实施过程中,剩下6个指导原则正在制定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

全面开展ICH指导原则培训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ICH指导原则的落地实施,国家药监局重视开展ICH培训与研讨活动。自2018年以来,国家药监局依托药典委、药审中心、评价中心、核查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和药学会开展了内容全面、范围较广的ICH培训活动,组织举办了39场面对面培训和研讨活动;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药审中心调整培训模式,组织召开了15场线上培训。为加强监管机构和工业界人员对ICH指导原则技术要求和理念的理解,培训邀请了监管机构和国际工业协会推荐的ICH EWG专家担任讲者,总计超过300人次。这些培训活动主要围绕47个ICH指导原则的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了介绍,并面向国内监管机构和工业界相关人员开放,共计2万余人次参加。中国开展的ICH培训,不仅培训内容全面,还具有举办频次高、参加人员范围广的特点。

此外,国内开展的ICH指导原则培训工作还得到了ICH管委会、MedDRA管委会和MedDRA维护与服务组织(MSSO)、ICH秘书处、美国东北大学等各方的大力支持。

2018年,ICH工作办公室与MSSO合作开展了《M1:监管活动医学词典》培训,通过在培训场地内搭建专线网络,满足了400余人同时使用电脑演示培训内容,创下ICH培训人数历史新高,并推动了MedDRA管委会把对中国的本地支持服务从2019年提前到2018年下半年进行。药审中心与ICH官方培训伙伴美国东北大学合作开展了ICH质量风险管理等议题的研讨活动,专门设计了面向国内审评人员的培训课程,并邀请来自跨国企业的CMC专家提供师资支持。

全面参与议题协调

在充分实施ICH指导原则的基础之上,国家药监局还将持续开展议题协调工作。议题协调是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的成果,同时也是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的新挑战,我们需要和其他的监管机构成员、全球工业界一起共同合作,促进药品创新。

加入ICH以后,国家药监局向所有活跃的ICH工作组都派出专家参与议题协调工作。目前,国家药监局共向36个ICH专家工作组选派了69名专家,2018年8月到2021年5月期间,一共参加了1026场议题协调的专家组电话会议,平均每个月30场左右。除了中国监管机构派出的专家以外,中国制药工业界也通过国际制药工作联合会(IFPMA)派出17位专家参与ICH工作,监管机构与行业共同参与议题协调工作。

目前,国家药监局一方面积极参与ICH议题的协调,另一方面也在积极探索,在与ICH指导原则不冲突的基础上,发布国内指导原则,以基于自身监管实践更好、更深入地参与ICH议题的协调。如ICH《MIDD:模型引导的药物开发》目前在ICH正处于第一阶段前的阶段,国家药监局已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模型引导的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ICH《E20:适应性临床试验》目前正处于第一阶段,国家药监局已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试行)》,指导国内企业研发。

另外,国家药监局开展了“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技术评价与监管体系研究”监管科学研究课题,就基因治疗产品和细胞治疗产品向ICH提出了两个战略建议书。

加速药品审评审批制度和注册技术要求与国际接轨

中国加入ICH促进了中国药物创新,推动了我国药品审评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加入ICH全面引入了全球通行的药品研发与注册技术要求。实施ICH指导原则,全面提升了中国药物研发与注册的技术要求,使中国患者可以及时分享全球药物创新的最新成果,用上放心的高质量药品。

第二,加入ICH推动了药品审评制度改革与国际接轨。全面实施ICH指导原则,为制度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也丰富了制度下实施的内涵,使建立快速审评审批通道、临床试验默许制度、附条件批准制度落地成为可能。自《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有28家境内企业、20家境外企业品种纳入突破性治疗程序;有18个境内企业、25个境外企业品种经附条件批准程序批准上市;有52个国内企业、74个境外企业品种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

第三,加入ICH使中国能够参与全球药物同步研发和同步注册。《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指导原则的实施,就使FDA、EMA申报资料可直接用于中国的申请。《E5(R1):接受国外临床试验数据的种族因素/问答》《E17:多区域临床试验计划与设计的一般原则》等一系列指导原则实施,使中国可以参与药物早期临床研究,实现药物全球同步研发、同步注册。

第四,加入ICH及时引入了监管的新理念、新方法、新工具、新标准。无论是ICH的议题协调,还是转化实施的ICH指导原则,都包含了发达监管机构多年以来在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的成果,以及当前药品监管科学所面临的挑战。积极开展ICH相关工作,可以有力地推动中国药品监管科学研究。

第五,加入ICH促进了国内药品技术指导原则体系的建设。在实施ICH指导原则的同时,我国也需要借助国际先进指南技术所要求的先进理念,在此基础上推动我国自己的指导原则的建设,特别是把新理念、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及时纳入到国内指导原则体系的建设中发挥作用,在自身指导原则体系建设时及时吸收ICH指导原则的精华。2020年,药审中心加大了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的力度,截至目前已发布105个指导原则;2021年,计划开展102个指导原则的制修订工作,并计划在“十四五”发展规划期间,每年完成50~60个指导原则。

第六,加入ICH加深了与其他监管机构和工业界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实践。中国在加入ICH后积极与其他监管机构和工业界成员进行交流,一方面,中国的专家参与了1000多场电话会议,另一方面,还邀请了其他监管机构和工业界专家担任讲者进行培训授课。 

近年来,我国医药创新活力有效迸发,企业逐步由“营销驱动”向“研发驱动”转型,医药产业进入新的高质量发展期。ICH在中国的进程,是中国药品监管快速国际接轨的进程,也是中国药品监管机构与学术界、工业界,与国际的监管机构和工业界合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与中国的工业界、学术界一起共同前行,共同经历了国际化的过程。后续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工业界、学术界和国际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速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和注册技术要求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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