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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考量

发布时间:2021-05-08 15:40:12作者:李朝辉来源:医药经济报

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的作用,监督和化解患者购药风险


为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药管理水平,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健康需求,国家层面在“十三五”以来出台了多个文件,提出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本文拟介绍部分国家在“互联网+医药”管理模式方面的实践,以期对我国“互联网+医药”的发展提供借鉴。

各国模式

美国:医药如何自然分开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食品药品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区分。1988年通过《处方药销售法》,1992年通过《处方药使用者费用法》,实行严格的处方药管理,并通过立法规定,只有执业药师才能负责处方的调配和发售,从而确定了执业药师职业的唯一合法性。医院根据自身条件决定是否建立门诊药房。很多患者在就诊后会去社会药店购药,患者自主选择性高,形成了一种医药自然分开的状态。

该国建立了高度集约化的药品流通格局,医疗保险记录全部实现信息化,以强大的医疗保险系统作为支撑,采取第三方付费模式来有效控制药价的上涨和药品的合理使用。药品的报销范围和比例与支付方共同协商后决定。

为保证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还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如《健康保险可携带性与责任法案》《健康保险改革:电子交流标准》《个人可识别健康信息的隐私标准》《药品和血液制品的条形码要求》等,保护患者信息隐私,明确数字化健康信息的安全保护程序。

医院药房和社会药店均采用封闭式的柜台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在销售处方药时,需检查购药者的身份证与医疗保险卡,还需了解顾客病情、用病史,详细登记新顾客的信息。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可在互联网上通过药品管理信息系统查到全国所有医生的登记资料,执业药师在审核处方药时,发现有异议的处方,必须与医生取得联系。执业药师需对病人用药安全负责,社会药房须投事故保险。

尽管政府对药品零售业没有强制实行GSP达标,但美国《药房法》及《药房示范规则》中对零售业的规范化经营均作了详细要求。如规定每家社会药店至少配有2.5名执业药师(1名兼职,2名全职)轮流值班提供药学服务。各州政府定期对零售药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药品是否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销售,特别是处方药和管制性药品,必须严格按规定销售,如有违反规定则对其进行处罚,如果连锁企业中的一家门店出现问题,将处罚整个连锁企业。

英国:不断完善NHS

英国建有公费医疗保健系统(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居民可获得NHS公费医疗服务,也只有在获得NHS免费医疗资格后,才能购买到处方药。

一般情况下,问诊后,病人会拿着处方去就近的社会药房取药。英国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很明确,必须由执业药师作为社会药店的主要负责人,社会药房才能经营药品。每家社会药房必须有执业药师在场才能营业。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能发药。

日本:给予执业药师更大权限

政府鼓励患者拿医院处方到院外药店调配。有的医院与社会药店联网,患者就诊拿到医生开的处方后,马上传到社会药房,社会药房就可提早配药,等患者到店后,患者所购处方药已经配好。

2008年4月开始,日本规定,不经过医生许可,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药物进行调整。

瑞典:建设全国药品支付系统

2009年起,瑞典建设全国药品支付系统,该系统包含所有电子处方和药品分发信息。患者到社区的家庭医生处看病,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进入药品支付系统后,患者就可以到全国任何一家药店取药。药品支付系统详细记录医生的处方、所有药店卖药的信息以及患者和省议会应承担的费用,通过系统将处方药的补贴费用递送省议会,省议会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报销患者的药品费用,并将报销资金返给药房。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所有药房必须链接药品支付系统,强制要求所有药店对电子处方信息库进行访问,执业医师没有访问电子处方信息库的权利。执业药师和执业医生需得到患者同意,才能读取药品支付系统中患者的信息,患者有权知道谁访问或读取存储的信息。如果患者服药出现问题,可以从系统中查询是哪位执业药师售出的药。

药品支付系统保存全国执业医生的电子处方记录、药店销售药品的记录,通过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对执业医师、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同时,该系统还极大地方便了患者多次购药、异地购药。患者到外地,忘记携带处方,通过药品支付系统,可查询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所需药品。全国统一的药品支付系统,避免了患者重复就医、重复用药,使药品的使用更加安全有效。

思考与建议

国外部分国家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为执业药师开展处方审核提供了方便。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可通过互联网查到全国所有医生的登记资料、患者就诊的所有信息,便于执业药师掌握患者病史病情、用药信息,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

计算机系统记录了患者就医用药治疗的全过程,执业医师、执业药师的共同参与,执业药师监督医生用药的合理性、适应性,可以提高医疗水平,避免严重的医疗差错,降低患者治疗成本,如发现不良反应,还能及早进行药品召回等。

我国在持续推进“三医联动”的同时,可在国家层面探索建设全国统一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助力医药风险管理。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的作用,监督和化解患者购药风险。

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可基于我国公安部门颁发的个人身份证信息、全国的执业医生、执业药师的执业许可证号、医疗保险部门提供的药品补贴价格、制药业和药品管理部门提供的药品信息等基础信息设施的建立。

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可包括以下信息:国家批准的包括药品包装识别号码等内容的药品信息记录;社会药房的信息(包括药房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许可证有效期等);医疗机构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专业、所有权和机构类型编码等);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信息;系统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信息。

患者到医院看病,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进入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后,患者能到全国任何一家社会药房取药。药品管理信息系统详细记录医生的处方、所有药店卖药的信息以及患者和医疗保险部门应承担的费用。

通过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将处方药的补贴费用递送省(市)医保部门,省(市)医保部门通过国家医疗保障管理机构报销患者药费,并将报销资金返给药房。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料提供给药房和省(市)医保协调部门,省(市)医保协调部门负责统筹各省市医疗保险的要求和药品补贴政策的实施。

通过建设启用药品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形成医师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社会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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