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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DRG“同病同价”很重要

发布时间:2021-05-08 15:33:17作者:贺昊(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来源:医药经济报

同病不一定同价,但存在前提条件。比如地域不同,以及不同的支付方。

地域不同,意味着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其医疗服务价格不一样。这种情况在国内的异地就医报销上就体现得很充分:就医地和转出地的价格不一样。

不同的支付方,最简单也是最直观的例子就是由医保支付和患者自己支付,价格也不一样。

而如果是在同一个区域,由同一个支付方支付,同病按理就应当同价。

不过,医保支付改革,选取了DIP和DRG这两种以疾病分类为基础的支付方式。从这两种模式对管理、数据的规范性存在不同的要求来看,两种模式更加适合的医院类型存在不同。按照现有或正在构建的医疗体系,DIP因为其对管理、数据的规范性要求相对不高,更适合以基本医疗服务为服务内容的医疗机构。而DRG则因其对规范性要求更高而更加适合以疑难杂症为主要对象的高等级医院,比如将要建设的国家医疗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而这两种支付方式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同病是否同价?

同区域同支付方“同病不同价”问题   

根据国际上已经实际运转多年的DRG的实践经验,同病当然同价。可是,国内是在DIP、DRG的相应试行方案中。关于同病是否同价,在阐述“等级系数”时都有一句相同的解释:高等级医院的成本要高于低等级医院。那么,这是否能成为同病不同价的理由呢?

是否高等级医院因为确保质量而提高了成本?是否低等级医疗机构质量相对更低呢?这就存在一个价值判断:如果低等级医疗机构的诊疗质量满足要求或标准,那么对于同样的疾病,高等级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度医疗?如果高等级医院的质量合乎要求或是标准的,那么低等级医疗机构是否因质量不佳而不适合接诊?如果高等级医院的成本更高是因为更高档更先进的设备、更宽敞更豪华的医疗用房等资产规模大而导致的折旧费用偏高,或因编制职称等人力资源成本相对更高呢?

笔者认为,同一统筹区域的医保支付原则都应该是同病同价,而这一原则的必要条件是对质量的严格管控,但与支付价格是否存在差异无关。

扼制医疗机构扩张 

自2009年开始的医改至今已过十年,高等级医疗机构的规模扩张动力源源不竭,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迟迟无法提升,分级医疗因基层医疗机构无法承担起守门人的角色而迟迟得不到有效构建。同病不同价(源自对高等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偿)应该是原因之一,而这又鼓励高等级医疗机构不断购买高新尖设备、新改扩建医疗用房。

这些年,我国医疗费用的增幅持续高于GDP增幅,个人实际负担水平纵向比较有所减轻,但横向比较仍远高于发达国家(见表1、表2、表3)。

与高等级医疗机构的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相对应的是,医务人员的收入呈现出差距拉大、层级化、一线收入相较偏低等现象。抑制高等级医疗机构投资动机,是提高效率、增加一线医务人员收入、减轻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差距、加快构建分级医疗、降低个人支出负担的必要抓手,而“同病同价”无疑是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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