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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引导 药店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2021-04-19 11:17:33作者:徐超来源:医药经济报

药店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哨点,一直是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发展变化,各地相应出台了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规定,主要有:顾客进店做到“四必”,即口罩必戴、体温必测、健康码必扫、信息必登;药店检出发热人员必须上报,劝导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落实处方药管理的规定;“两抗一退一止”即抗生素、抗病毒、退热、止咳药品实行登记销售制度,并上报疫情常态化监测系统。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个别低风险地区出台了退热、止咳药下架停售的措施,有的地方动辄责令药店停业整顿,给群众用药造成不便。

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既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又要坚持科学精准防控,做到严之有度、严之有方。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药品监管部门要下更大功夫、用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确保药械质量安全。当然,在疫情防控的应急状态下,公民的部分权利会因此受到限制和压缩,如购买退热、止咳药品时要提供身份证明、住址和电话等个人信息。此时,人民的知情权、隐私权、人格尊严必须予以尊重,药店和信息平台要做好顾客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善于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


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分工,依据法律授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药品监管部门应该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合理原则作出处理,保证药品正常供应,满足市民购药需求和健康需要。这些举措是符合《药品管理法》关于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可及的法律精神和原则的。


坚持目的性、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统一


应急处置应把握好效益与成本的关系,比如药店是否要实行退热、止咳药品下架停售措施,要考虑应急状态的危急程度和地区的风险等级。如果在低风险区实行“一刀切”的停售措施,可能会使一些无发热症状的普通感冒患者不得不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增加群众治疗成本和医疗机构的诊疗负担。


坚持常态化监管


药品监管部门应做到监管不停歇,时刻紧绷疫情防控之弦。

一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抓共治。以召开网络现场会、印发防控指南、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疫情防控措施在药店的贯彻执行,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二是加强药械质量监督检查。开展疫情防控药械抽验,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药械行为。作为履行药品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局,还要加强哄抬药械价格、囤积居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是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如对药品购销记录管理、处方药分类管理、处方调配管理、药品贮存养护管理、药师在岗管理、零售药品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方面都要比平时更加严格细致。


依法处理疫情防控不到位行为


对于处理疫情防控不到位的行为,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的规定,对不严格执行退热止咳药品登记管理的药店,区分情况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暂停销售等措施。对需要责令停业整顿的药店,应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不得以口头通知或通报的形式简单执行,更不能懒政怠政,采取“一刀切”的简单管理方式。


(作者单位:湖北枣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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