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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互联网平台发展与规范的尺度

发布时间:2021-03-10 10:08:49作者:杜臣来源:医药经济报

继《反垄断法》之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已正式挂网,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和创新健康发展。毋庸置疑,互联网平台经济既是平台型经济中的重要形态,又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诞生的数字经济类型,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催生了以网络和数字技术为核心的诸多经济类型。

加深对平台的认识

与每隔几十年经济领域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不同,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经济既有传统经济的某些痕迹和基础,也具有以往传统经济所没有的特点。因此,以传统经济为基础的各类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在规范数字经济和网络经济时会有一些尚未规范到的空白点。上述《指南》的发布,就是解决传统经济法规、政策暂时未触及的部分,认识和执行《指南》,必须对正在涌现和成熟过程中的互联网平台有更成熟的认识。

首先,互联网平台型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甚至传统的平台型经济。过去,我们将这些划入“虚拟经济”,但定位不同,管理方略就会有差异。笔者以为,互联网平台型经济还在发展之中,谈成熟为时过早,要以对待“新物种”的心态来对待互联网平台,给予其生存和发展权,在发展中规范。

其次,数字服务平台、算法技术以及从平台获取的用户数据构成其重要的盈利来源和竞争优势,这是很重要的环节,这种结合将创造单独的用户数据与单独的算法技术所无法企及的新发展模式。

再次,要正确认识资本的力量。逐利是资本的本性,在服务百姓的同时,更要规范其过份损害竞争和公平的方面。

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也有其自身规律,没有持续的技术进步,任何单一的互联网平台分秒就会垮塌,支撑这个技术持续进步的,是比较高的盈利能力,这是吸引资本的不可或缺的要素。

此外,还要掌握产业政策落地的分寸。竞争和垄断、公平和不公平、发展和约束是产业形态动态发展在某个领域不可缺少的两极,实际运营过程中,需要把握动态平衡。过分竞争与过分垄断一样,会损害平台内企业和客户;没有约束的发展有时也会损害企业“肌体”,而过分约束则会影响发展。

所以平衡是关键,关于互联网平台的产业政策尤其是反垄断部门的操作,尤其如此。

科学发展“新物种”

作为一个“新物种”,其优势和问题正在暴露过程中,出台规范性的《指南》可谓正逢其时。

《指南》在反互联网平台垄断的目的和依据、概念定义、原则界定、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管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考量因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表现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而又有弹性的界定与规范,这是未来若干年中国互联网平台发展的基石。同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发展互联网平台而不是收缩,不要搞“计划”或者变相“计划”,而是通过鼓励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让互联网平台及其背后的资本力量约束自己的“垄断欲望”。

第二,既然是“新物种”,既然是创新,加上运营时间不长,就有我们认知所没有达到的境界,所以就可能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和一定领域出现“无序”,容忍一定程度的尝新,是把握好尺度的关键。

第三,为人类认知进步留足空间,要认识到,自以为是是新经济、“新物种”、创新最大的“杀伤武器”。

第四,可以鼓励平台内企业建立互助性组织与所在平台进行沟通和制约,抑制平台对驻台中小企业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行为。

第五,鼓励和支持平台企业的自为、自省和自律。平台企业对互联网平台发展规律的认识会更直接、更深刻,必须通过自身的自为、自身和自律为自己发展创造健康环境和发展空间。过分的垄断和不公平表面上伤害的是客户,实际伤害的是包括自己在内的社会。

互联网平台经济非常重要的一块领土是医药和健康产品,这些药品和健康产品经营者多数在天猫、京东等互联网平台上,少数药企在尝试构建属于医药和健康产品的专业互联网平台,应该说,目前还在建设的路上,目前涉及网上售药特别是处方药的医药产业政策也逐步成熟完善。

互联网和数据技术的进步正在重塑医药产业的版图,也在改变互联网平台型经济业态,需要在发展和监管过程中创造新价值、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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