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9 16:03:47作者:本报记者 张蓝飞 张松来源:医药经济报
【嘉宾】
丁列明 贝达药业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
钟黎蕴华 珐博进(中国)总经理
鲁先平 微芯生物董事长
冯 辉 君实生物首席运营官
薛建强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副总经理
创新药研发难度众所周知,研究、开发和审批过程复杂,涉及许多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因此具有时间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
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简称“专利补偿”)的规定,一经发布便引发行业热议。不难预见,药品专利补偿制度得以构建,延长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对药品研发企业具有更好的创新激励作用。
新修订《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同时,为配合法规落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在今年春节前完成了征求意见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相关条款提出:“专利权人请求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应当自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提出请求时药品及其专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这是否意味着,2021年3月1日之前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都无权申请并获得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相关法规是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专利法》助力创新升级
医药经济报:《专利法》正在进行第四次修订,并且将在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此次知识产权法规的完善和调整,行业怎么看?
丁列明:新修改的《专利法》明确增加了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这是我国药品专利制度的重要发展和改革。一方面,可以延长在研创新产品的专利保护期,使医药创新获得更多市场利润和回报,让更多资金可以用于新药研发,形成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研发企业管线的整体创新发展,激励更多的投资和技术力量用于新药研究开发,提高新药研发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冯辉:国内医药创新环境正在逐步从Fast-follow向First-in-class转型,对于First-in-class而言,最开始的研究和理解都是不够深入的,临床前和临床研究都需要投入更多探索的时间和成本。相对而言,Fast-follow毕竟有经验可以学习借鉴,因此,如果一个Me-too药物研发需要5~8年,则First-in-class通常需要8~12年,这就意味着,创新药的创新程度越高,前期研发的时间和资金投入越高,知识产权价值越大,但如果没有专利补偿机制,创新药在上市销售后所剩余的专利保护期反而很短,非常不利于促进创新。因此,一个趋于完善的专利补偿制度有利于支持发展高价值的原创的first-in-class为主的中国医药产业的发展。
临床开发投入巨大
医药经济报:专利补偿能够弥补因行政审查占用的专利有效期,延长市场独占时间,反哺企业研发创新投入。从企业自身情况来看,重点产品的研发成本有多大?
钟黎蕴华:围绕罗沙司他这款基于诺贝尔奖得奖作用机制HIF研发的First-in-class新药,珐博进在药物作用机制和终端产品的研发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时间。在产品于中国上市之前,我们在中国投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用于产品 II期、III期临床研究和厂房建设等;为了让药品可以惠及更多患者,珐博进与合作伙伴阿斯利康在市场推广上又投入了超过1.5亿美元。因此,用一句“十年、十亿美元”来概括这款“全球新”药的投入,一点都不为过。
冯辉:特瑞普利单抗2012年开始正式立项,2013年6月针对化合物专利进行PCT专利申请,2018年获得有条件批准上市。一款创新药从研发到上市,无论金钱还是时间都需要付出巨大代价,在2018年12月产品上市前,公司总共投入1亿美元,完成了黑色素瘤第一个适应症上市,但这个投入相对来说不算特别大,一方面获益于中国的药审改革,加速审评审批政策给予了创新药很大的支持,另一方面黑色素瘤是小瘤种,临床成本相对较低;但是产品上市之后,每一个适应症的临床注册基本都需要投入2亿~3亿元人民币,比如肺癌、肝癌、食管癌、尿路上皮癌、鼻咽癌、乳腺癌等瘤种,临床开发成本的投入非常大。
全面专利布局
医药经济报:政策层面给予药品专利补偿的制度是明确的。截至目前,公司核心代表性产品的专利布局情况如何?
丁列明:贝达一直非常关注知识产权。埃克替尼作为公司最重要的产品,除了核心化合物专利,我们还对该品种的晶型、中间体、制备方法、制剂和新用途等技术主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专利布局。该产品2011年获批上市销售,当年销售额仅0.63亿元,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期和爬坡期,产品逐渐得到市场认可,2019年实现销售额15.02亿元,始终保持中国肺癌靶向治疗领域“领跑者”地位,累计已有超过28万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服用。
鲁先平:药物领域的专利撰写及申请具有领域特殊性,2002年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原创新药,因此西达本胺化合物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我自己撰写的,2002年递交优先权申请,2003年递交PCT专利申请。对于西达本胺的专利布局,除了核心的化合物专利外,还有晶型专利、制剂专利、适应症专利、联合用药专利等共20多件专利布局。此外,西达本胺第一个上市的适应症是外周T细胞淋巴瘤,第二个适应症乳腺癌已经于2019年上市,正在开展Ⅲ期临床试验的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适应症,都有相应的适应症专利保护。
钟黎蕴华:罗沙司他是国产1.1类新药,其有关核心专利为中国北京公司拥有,因此罗沙司他是真正诞生在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土创新药。罗沙司他于2018年12月获批上市,2019年底进入医保目录,在药物可及性和可支付性方面极大满足了未被满足的医疗需求,罗沙司他的专利布局包括化合物、晶型、制剂等,其中化合物专利是2024年到期。
期待放宽专利补偿范围
医药经济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相关条款规定,或将修改后的专利法生效之前已经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都排除于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各位对此有何建议?
丁列明:我们希望,国产自主创新药物能够得到国家政策的更多扶持,进一步提振民族药企的创新力,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最终稿中能够设置相应条款,将专利补偿制度红利溯及至2021年6月以前上市的国产1.1类新药。包括埃克替尼、恩沙替尼在内的不少国产1.1类新药,都是得到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支持、填补了国内空白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前期投入巨大,延长专利保护期不仅能让国家鼓励新药研发、支持医药科技自主创新的意义和价值得到充分彰显,还可以让药企获得合理经济回报,抵消前期研发成本,提振持续投入研发的信心,做出更多老百姓用得起的新药、好药。
冯辉:专利法的相关细则和一些具体的实施条例还在修订或征求意见当中,最终的结果尚无法预测。监管部门践行“放管服”改革,一直以来坚持整体考虑各方意见,无论是本土仿制药企业、创新药企业,还是跨国企业,国家层面都做出了很多努力,企业方面也积极配合政策导向落实企业责任。从去年底的医保价格谈判就可以看出来,国产四个PD-1产品都大幅降价进入了医保,所以我们希望在《专利法》相关的细则、具体的实施条例以及指导意见的修订过程中,能够看到本土创新型医药企业做出的努力,能够给予本土医药创新企业更大的成长空间,从法律和政策的层面促进本土医药创新从Fast-Follow向First-in-class转型。
鲁先平:新修订《专利法》新增专利保护期限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政策力量,鼓励创新。对于在2021年6月之前上市的创新药物,例如西达本胺,该药是全球首个亚型选择性组蛋白去乙酰化酶(HDAC)口服抑制剂,属于机制新颖的表观遗传调控剂类药物,是国家“863”及“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成果。如果对于一直以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开发的符合申请专利期保护补偿的原创新药,因为在新《专利法》实施之前获批,无法享受应得的专利补偿的话,会与《专利法》初衷以及此次修改新《专利法》增加专利补偿的初衷不符。
实践允许“有利追溯”
医药经济报::对于6月1日前获批的创新药同样有机会申请专利补偿,这种法规实施前后既往追溯的诉求可能性有多大?
钟黎蕴华:罗沙司他在2019年已经在日本获批,并且顺利申请了专利补偿,此后在美国、欧洲都会有专利补偿,但作为在中国实现全球首批的全新机制1.1类新药,如果罗沙司他在中国领跑国际,却没有得到中国专利补偿,的确令人惋惜。我们认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此前的内容,政策的确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我们希望新《专利法》实施前后的政策能够贯穿起来,此前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积极创新开发原创新药,企业也同样希望不要因此而失去了应有的合理专利补偿,国外和国内在知识产权专利法规调整中都有设置过渡期的情况,国外也有在专利法规修订前后部分溯及既往的案例。
薛建强:“十三五”期间,一系列举措推动产业转型和创新升级,创新药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积极研发创新产品,并成功完成注册上市,这种创新行为应当受到鼓励。“法不溯及既往”虽然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但在实践中也允许法规有条件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有利追溯”,比如旧法处罚比较轻,新法处罚比较重,那么可以按照旧法规标准执行;或者过去没有规定的,现在有规定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追溯,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能否设置过渡办法
医药经济报:从保护中国医药创新的产业视角,对于此次《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大家有怎样的期待和建议?
鲁先平:我们一直在关注新《专利法》修改的相关信息及政策,不认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是指只有2021年6月获批的创新药物才有机会获得专利补偿。在新的《专利法》实施以前,也就是2021年6月以前,已经上市或将上市的原创新药应该不只西达本胺一个。像西达本胺这样的原创新药,具有重大的临床价值,对社会、对患者作出了显著贡献。对于在新《专利法》实施以前符合申请专利补偿的已经上市的产品,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相关解释或过渡条款或其他措施,使其合理获得应得的专利补偿。
薛建强:每一次法规修改都会涉及政策变动,因此会设置一个过渡办法,此前第三次《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都有设置过渡办法。此外,《专利审查指南》现在修改频率比较快,趋于常态化,也会从具体操作层面进行界定。《专利法》是否适用追溯的情况,行业也在关注政策制定走向和最终结果,我认为《实施细则》最终版本和征求意见稿可能会有较大差别,是否允许采用过渡办法,比如从6月1日《专利法》修改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此前获批上市的创新药或1.1类新药,符合专利补偿条件的都可以统一提交专利补偿申请;或者出台专门条款或办法,解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前已经获批且符合条件的新药专利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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