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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 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3-01 16:10:14作者: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

某地药化稽查人员正在调查一起化妆品案件,检验报告结论为:

(1)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2)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4-氨基-2-羟基甲苯。(3)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4)本套装共有2剂,本次只检验套装产品中的彩染膏。(5)产品使用时,彩染膏与双氧奶以1:1比例混合使用。

新制订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案发时该条例尚未生效,只能适用现行有效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上述规定均有标签标识的规定,但无标签标识与批件、成分与批件标识成分不一致的直接规定。


逐项分析


1.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分类及相关规定,染发剂属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而特殊用途的化妆品需要申请注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生产。批准的文件包括《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和《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也就是产品上标签标识的内容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和《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上的内容不一致。

“不一致”有三种情形:1.批件有,但标签标识没有;2.批件有,标签标识有,但内容替换了;3.批件中没有,标签标识擅自增加了。

虽然现行法规规章没有标签标识与批件必须一致和不一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如果第一、第二种情形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2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标识内容等规定,应当标注的未标注,可以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24、25、26、27、28、29、30、31条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检出批件未标识的物质如何处罚?

批准文件中的《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由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组成。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也就是检出经批准的配方成分中没有的物质,或者说涉案化妆品中检出的这些物质与经批准的配方成分构成了新的产品配方,而这个配方是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

先看检出的物质,经查对2015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4-氨基-2-羟基甲苯均在其列。

再看检验结果,未发现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情形。

涉案化妆品的配方成分与批准的不一致,可以认定为未经批准。其未经批准的生产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依据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检出标签未标识的物质如何处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也就是未标注全成分表,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应当依据第28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择重处罚


综合上述分析,按照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条款规定择重处罚的原则,本案应当按照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定性。如此定性也就吸收了其他两种情形,既然是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就不足为怪了。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应当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5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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