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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药品新政在变化中与时俱进

发布时间:2021-01-04 16:27:19作者:王淑玲 董玉娇来源:医药经济报

网售药品新政在变化中与时俱进


调整看点


销售者增加

网售药销售者的资质由原来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调整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这一调整内容与药品管理法相统一,但并没有明确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意味着零售单体药店也可以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给更多的药品经营企业提供了多种经营方式的选择,拓展了经营企业的竞争方式。让更多的经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也顺应人们健康观念的转变。

经营范围扩充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了不能网络销售的药品类别,包括疫苗、血液制品、毒麻精放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更为关键的是第九条,明确设置网售处方药的条件: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该条规定表明只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即可网售处方药,说明网售药经营范畴得到较大扩充,市场格局进一步洗牌。同时《意见稿》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但乙类非处方药的促销方式与线下的经营策略一样。

信息公示和展示类别延伸

一方面,药品网络销售者向监管部门报告网站、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处方来源等相关信息即可,省级和市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报告信息公示,以便公众从政府渠道获得经营者信息,从而对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和正确性进行核实和印证。另一方面,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在网站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联系方式,展示所配备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出于用药安全考虑,国家对网络销售处方药一直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而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处方药,更有利于发挥药品的流通优势,若结合实体店和一般医药电商,网络销售处方药覆盖面将更广,资源丰富而不受地域限制,实现线上线下优势互补。


责任与挑战


监管部门职责更细化

《意见稿》明确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局指导监管工作、省局负责第三方平台、地方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管工作”三个层级网络销售药品的监督管理体系。对于网售药企业进行分层管理体系,如应当展示所配备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其他资质证明。展示药品零售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不仅是增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对消费者负责。在具备相应资质证明的条件下,以多种方式确保其资质可信度的维持,保障用药安全。

加强日常防范

药品在网络销售时,首先要确保消费领域药品的安全性和真实性。由于网络销售的隐蔽性和便利性以及互联网的虚拟性,药品零售企业在进行网络销售时,如果出现假药、劣药违法销售等情况,容易上升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从而加大日常监管难度,必须防范。 

一是药品经营类别监管难度加大,体现在网络销售者是否按照经营品种经营方面。二是对网售药能否严格按照规定方式销售的监管有一定难度,即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三是在经营处方药信息展示方面。处方药的信息能够在网络上展示,是原有指定学术刊物可以传递处方药信息的另一个途径,将成为信息大战的另一平台。

可追溯性思考

《意见稿》中,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电子处方来源、处方调剂审核、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这一规定明确了网络销售处方药应确保电子处方的可靠性和产品的安全性。真实可靠的电子处方需要明确的销售信息追溯体系,建立相应的平台以便于网络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追溯,这一追溯体系是否可以满足消费者自己的查询需要,也值得思考。


小结<<<

美国采取处方药包装标准化数字识别技术,即在药品最小单位包装上加入数字特殊代码,通过扫描该代码可读取处方药信息,以减少网售处方药各环节可能出现的假劣药问题。英国倡导电子处方服务,通过医务工作者、药师、患者共享病例的形式,推动健康服务流程各环节的无缝对接、服务过程的安全可靠且溯源。德国网售处方药要求患者将医师开具的处方原件寄至网上药店。

对于网络销售处方药的监管,各国都采取了相应措施,不断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网售药的规范化,各国都可以取长补短,多举措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本文作者来自沈阳药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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