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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付费模式施行难点解析

发布时间:2020-12-17 16:03:19作者:贺昊来源:医药经济报

DIP付费模式施行难点解析


总额预算+按病种分值付费这一支付模式,由江苏淮安于2003年启动后,相继被广东中山、江西南昌、山东东营等地参考借鉴,迄今已有近二十年的历程。

近日,国家医保局制定并印发了《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被业内看作是这一被称为“国产DRG”的DIP(Big Data Diagnosis-Intervention Packet,基于大数据的病种分值)付费模式正式走向前台,其与源自美国的DRG在付费效果、效率上一较高下的意味日渐浓厚。

从《试点方案》看,将要试点推广的DIP付费方案,与上述提及的淮安等地施用的总额预算+按病种分值付费存在一些差异。主要在于DIP付费方案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更关键的是与近几年推行的相关改革相协调。这些可以从几个关键词看出。


试点方案两大关键词


关键词一:全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

《试点方案》提到,全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是“将门诊按人头、按项目,紧密型医共体总额付费转化为点数,并与住院服务点数形成可比关系,实现全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这中间,门诊按人头、项目付费在目前实施相应付费方式的地区,是不包括在总额预算中的。紧密型医共体总额付费的内容还包括医防结合。《试点方案》里谈到其目标之一是“实现住院医疗费用全覆盖”。那么,增加门诊费用折算点数,便与已经开始的个人医保账户改革有关,门诊统筹已是定案。因此,在总额预算中增加这一部分内容就显得自然而然。

紧密型医联体的构建,尤其是县域医共体的构建,以及相关评测体系也已经开始搭建,提出了“探索对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付费”“探索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县域医共体常住人口总额预算”两项探索。显然,DIP付费方案也必须兼容这样的设定。

因此,全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这一关键词的出现,表明该《试点方案》虽说在实施程序、关键步骤、指标设定和分类以及专家作用上与淮安等地的做法基本相同,但也有了新的补充或扩展。


关键词二:以结果为导向

《试点方案》提到,“逐步建立以病种为基本单元,以结果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付费体系,完善医保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谈判机制。”单从这句话仍无法清晰获知“以结果为导向”的具体意涵。是控费结果还是诊疗质量结果?从常用语境来看,关注诊疗质量一般会采用“按效果付费”或“按价值付费”。因此,“以结果为导向”,不妨看作是控费与诊疗质量的折中。而“按效果付费”或“按价值付费”是否能够实现均衡,展现DIP付费的价值,或存在不小的难度。


DIP付费模式的推广难点


难点一:区分“门诊”与“住院”核算方式

在现有论述“总额预算+按病种分值付费”这一支付模式的文献中,很少有对其经济特性的分析。因此,对“门诊”与“住院”两种诊疗行为能否采用同一种支付模式,就无定性预判。

诊疗行为因为包含了人,尤其是人的技术主导而使得其只具有有限的规模效应。所谓有限的规模效应,就是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数量范围内,存在规模效应。而一旦超过这个范围,规模效应就消失了。诊疗行为的这个特点,使得总额预算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其决定了诊疗行为受控于一个最优数,一旦超过这一数值,诊疗行为获利不增反降。这与诊疗行为的特性更契合,因此更有效。而在这其中,不同的诊疗行为又会因对药品、尤其是器械设备、医疗用房等重资产的倚赖程度的大小而在规模效应上有不同。相对于住院来言,门诊对上述资产的倚赖程度较轻,也就是人的因素更为关键,其规模效应低于住院。也就是门诊的边际成本随着顾客的增加,降低的程度要小于住院。这一特性,使得当这两者受同一预算约束时,门诊会被住院挤压。这是当今绝大多数医保将门诊与住院支付分开核算的主因,也是绝大多数医疗系统将药品与医生区隔开的主因。

门诊与住院经济特性上的差异,意味着“全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的试点推广可能还需创新,比如门诊、住院虽都按点数,但分开核算,类似于台湾地区的健保。


难点二:“以结果为导向”与“等级系数”

无论“以结果为导向”是指向控费还是诊疗质量,抑或两者兼具的价值形态,要么诊疗质量满足标准或要求而费用低,要么费用高但诊疗质量或患者好感度更高,都意味着某一病种的最优或者满意的诊疗机构是单选。患者理应被系统导引向有价值的诊疗行为中。这也是这一模型的最优解。

存在“等级系数”,就意味着存在不同的费用水平与可以接受的质量结果这一多元选择。即便是这样,系统也应该将患者导引向费用低的诊疗行为而将费用高的剔除。实际上,“总额预算+按病种分值付费”对分级医疗的不利影响也是通过“等级系数”施加的。与“门诊”和“住院”类似,高等级医院相较低等级医院,因为重资产比重大,因此其规模效应也较低等级医院高,但因其成本也高,两者在效率与价值上尚有争议。

就如前述两种价值形态所言,过往实质性的对高等级医疗机构的补贴(也是“等级系数”的根源),使得高等级医疗机构左有规模效应占优,右有成本补贴,价值形态发生改变,加之没有预算这一约束,高等级医疗机构规模扩张的动力自然强劲,形成了对低等级医疗机构的挤压。所谓低等级医疗机构在“总额预算+按病种分值付费”后出现的冲点行为,看似“钻空子”,实际上是在整体规模受限的前提下,低等级医疗机构规模效应因被挤压而形成的反弹而已——高等级医疗机构门庭若市已成规模不经济,低等级医疗机构门可罗雀正处在规模经济中。

“等级系数”的提出与实施,既是对现状的承继,也有方便推进改革的权宜,但可能与“价值医疗”存在矛盾之处。“国产DRG”——DIP付费模式的试点推广,相较DRG,在数据的严整规范上没有那么严格,推广起来的难度也没有那么大,但其局限依然存在,其最终的控费与诊疗效果如何,还需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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