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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点到规范 网售药迎新机

发布时间:2020-12-07 16:13:01作者:杜臣来源:医药经济报

从试点到规范 网售药迎新机


随着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网络技术商务应用的逐步成熟,药品网售渠道渴望水到渠成,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药品网售破局和行业健康发展非常关键。文件正式实施时,也预示着药品网售市场在规范中迎来更大商机。

 

《意见稿》第六条之“社会共治”: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建议:建议将监管部门与行业组织在药品网络销售方面的监管职能、责任做更明确的划分。

 

《意见稿》第十条之“网络销售者义务”(一):建立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建议:进一步明确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具备规范和有效的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意见稿》第十七条之“风险控制”:药品网络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者追回等措施,并及时在网站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发布相应信息。

建议:是否可以对“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药品”的具体内涵进行明确,比如放到附录中做概念说明。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之“平台禁止情形”(三):“发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建议:对“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内涵可以有更详细的限定,便于各地统一监管。


《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管辖权”:对药品网络销售者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建议:一个违法行为涉及两个利益主体并分别由两级监管部门查处,如何有效衔接?是否可以尽量在一个层面一并查处,或进一步明确查处流程。

 

《意见稿》第四十二条之“未出具销售凭证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出具销售凭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处罚的具体金额自由裁量幅度还比较大,建议适当缩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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