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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避重就轻 水平越低越受欢迎?

发布时间:2020-12-03 17:45:10作者:李宾专栏来源:医药经济报

临床研究的稽查是保证临床研究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稽查的独立性、维护稽查的价值,药监部门通常不要求查看稽查报告(ICH E6 R2, 5.19.3.d)。稽查完成后,临床研究的文件夹中,只需要有稽查证书就可以。稽查证书可以表明该项目在该中心进行过稽查。但目前稽查依然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为什么?

担心药监局看到稽查报告

现在有些临床研究人员存在一种顾虑,担心药监局的核查人员会查看稽查报告。而这种担心不一定是多余的,因为药监局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同,每个人掌握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药监局的核查员可能会要求查看稽查报告。

这样就会导致一个问题:大家都期望稽查不会发现任何关键问题。这还可能导致:如果让独立的第三方稽查公司进行稽查,水平越低的稽查公司,可能越受欢迎。如果是申办方或CRO公司的QA(Quality Assurance,质量保证)部门进行的稽查,也只敢将稽查的重点放在最不重要的部分。而如此,稽查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

长篇稽查报告应该优化什么?

现在,不少稽查报告中,稽查发现的问题集中在伴随用药的收集、实验室检查结果、不良事件的收集等方面。这样的稽查虽然可以发现诸多问题,也可以写出长篇的稽查报告,但往往都不是关键问题。

美国FDA在2013年颁布的指导原则《A risk based approach to monitoring》(《基于风险的监查方法》)中提到:“申办方应该考虑哪些原始数据能够为参与研究的受试者提供有意义的信息,也有益于研究者对研究的实施和管理”;“对于一项研究而言,虽然收集伴随用药、体温、体重等信息是方案要求的,也是原始病历中记录并需要填写到病例报告表的数据,但这些数据不是关键数据,即使这些数据中有一些小的错误,也不会影响到临床研究的结果”(Ⅲ.B.3: Source Data Verification and Corroboration)。

2019年4月3日,ICH还颁布了E19的草案。ICH E19的题目是“Optimisation of Safety Data Collection”(对安全性数据收集的优化)。该指导原则旨在提供一个国际公认的标准,来优化安全性数据的收集。该指导原则中提到:“对安全性数据的收集进行优化,是采用选择性的方式来收集数据,在提高临床研究效率的同时,也减轻临床研究的负担”(ICH E19,Ⅰ,1.1)。

稽查的关键部分到底是什么?

实际上,临床研究行业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有演变得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一些不必要的复杂,不但使临床研究的费用越来越高,同时也让临床研究行业的效率降低。但是,任何质量方面的让步,就可能是一种重大错误,会被认为是不认真、不替受试者负责,甚至不专业。另一方面,我们又需要强调,新药研发是在发现和发明新药,而非在一些程序上精益求精。

美国FDA早在十年前就发现了这问题,于是在2013年推出《基于风险的监查方法》,强调质量控制需要采用基于风险管理的方法,重点关注临床研究的关键环节和数据。2016年颁布的ICH E6 R2(2016版的ICH GCP)也强调了临床研究质量控制的关键所在:Human Subject Protection and reliability of trial results(受试者的保护和临床研究结果的可靠性)。这个说法在ICH E6 R2出现了10次。因为与受试者保护和临床研究结果可靠性相关的数据,才是最为关键的数据。

与受试者安全性相关的数据,无疑是需要最重点关注的,这是ICH GCP的13条基本原则中的第三条的要求。与临床研究结果可靠性相关的数据,也就是与主要评价指标相关的数据。这些数据决定了临床研究的成败,因而这些数据的质量才需要重点关注。

“避重就轻”的两个原因

而现在一些稽查公司开展的稽查往往避重就轻,可能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因为稽查员本身经验就不够,没有能力发现系统性的问题,只会机械进行数据的核对。

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稽查公司不敢去发现关键问题,因为担心稽查报告会被药监部门看到,从而起到提醒药监部门的作用。但是,这些稽查发现的诸如伴随用药、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就是ICH E19草案中建议的“可以不用收集”的信息。如果稽查的结果是加强了不需要收集的信息的质量,那么这个稽查就不能真正起到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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