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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收入构成细节思考

发布时间:2020-11-19 15:19:59作者:林振顺来源:医药经济报

违法主体收入构成细节思考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建立了处罚到人制度,其中规定,对自然人违法主体没收违法行为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及按所获收入一定倍数罚款,笔者认为,对于收入的构成范围应当予以明确,便于基层执法执行。


1.税前收入或税后收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也就是说,按照行政处罚与缴纳税收之比较时税收优先的原则,应当认定自然人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为税后收入。


2.是否包括养老金?

自然人违法主体自本单位所获得的养老金收入,即个人扣缴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应否计算为收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中“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笔者认为,自然人违法主体自本单位所获得养老金收入应当认定为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养老金具有保障自然人基本养老的目的,其不应当全部没收,亦不应当按全部养老金收入的部分进行倍数罚款。而是应当扣除本地区最低养老金缴纳限额部分后按其差额计算其收入,即必须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养老费用。


3.住房公积金算不算收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自然人主体自本单位所获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个人财产,亦应当认定系其收入。但是,如养老金一样,住房公积金在性质上亦具有保障自然人基本居住的功能,不应当全部没收其所获住房公积金。

笔者认为,也可以按减去本地区最低缴纳金额后的余额认定为其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入其他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收入。


4.医保、社保如何定性?

对于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所获收入,笔者认为,国家建立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最低程度上保障公民的病有所医,是基本人权之一,不应当纳入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之被处罚收入的构成范围。


[结论] 对自然人违法主体应当首先区分确认其身份,即区分雇主(投资人、股东、合伙人)与单纯雇员的身份。其次,对雇主除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外还应当包括经营所得、股权、股息分红等。最后,对于收入应当确认为税后收入,同时对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保、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应当保障其基本养老、住房、医疗等,对超出本地区基本养老、住房公积金部分应当确认为其收入,并纳入违法期间所获收入的构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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