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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省级药品质量抽检公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6 11:07:10作者:杨成松来源:医药经济报

安徽发布省级药品质量抽检公告管理规定


本报讯 日前,安徽省药品监管局制定出台了省级药品质量抽检公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对药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

《规定》共13条。根据《规定》,药品质量公告内容包括抽查检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等。有证据证实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原因的,可以在备注栏予以标注。

《规定》指出,药品质量公告发布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有标示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属实的;被公告人对抽样程序、检验依据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经核查属实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告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公告。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公告:复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被受理,但尚未作出复检结论的;被公告人提出异议,核查尚未完结的;其他需暂缓公告的情形。暂缓情形解除后,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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