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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暂停委托生产审批 中标品种如何保供稳价

发布时间:2020-11-11 16:28:09作者:谭宏宇来源:医药经济报

部分省暂停委托生产审批

中标品种如何保供稳价


7月1日,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生产办法》)正式实施,当时正值各省启动新《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下简称“47号文”)规定,原已经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生产办法》实施后,委托双方任何一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的,或者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到期的,原委托生产应当终止,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有关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的规定以及公告的要求办理。药品委托生产不再单独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可是,当企业按照“47号文”申请重新办理委托生产时却突然发现,有的省份已经停办此项行政审批。


委托生产乃集采所需


在集中招标、带量采购的大背景下,停办委托生产的行政审批绝非小事,涉及中标药品供应的可及性问题。

众所周知,集采政策对中标药品的产能要求非常高,中标企业为了满足集采带量的要求,纷纷扩产,但新建车间的施工及审批流程需要一定时间,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所以,各企业都将MAH制度作为缓解自身产能不足的选项。没有中标的企业也希望继续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满足市场需求,保证药品供应,这也是新冠疫情后企业恢复生产自救的合理诉求。

停办委托生产对医药市场必然产生重大影响,也违背了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提出的满足公众需求的初衷。部分省份停办委托生产的行政审批业务,究其原因,无外乎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落地。

虽然“47号文”明确规定,已上市药品的委托生产由各省按照《生产办法》办理,但委托生产的本质是MAH制度下的生产场地变更,涉及工艺、设备、批量、原辅包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等诸多质量影响因素的变更。这些变更恰恰是新的药品注册制度管理的重要内容。

与《生产办法》同日实施的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下简称《注册办法》)将变更的行政监管分为审批类、备案类和年度报告类,与之配套的中药、化药和生物制品的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将变更的技术监督种类分为“重大、中等和微小”。

这些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的规定使原本简单明了的委托生产审批手续变得极其复杂,涉及生产监管和注册管理两套监管系统,而《生产办法》和《注册办法》对已上市药品的委托生产审批事项并没有制定明确而有效的衔接,也难怪部分省份对委托生产审批持审慎态度。


盼上市后变更办法落地


或许是为了妥善解决这两个系统在变更事项方面的衔接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该办法与已上市中药、化药和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一样,都还只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落地实施,各省监管机构和制药企业仍然无所适从。

事实上,即使这些征求意见稿落地实施,委托生产也并非易事。《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含受托生产单位生产场地变更,不含药品生产单位变更)应先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涉及其他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还应按照变更管理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委托生产变更生产单位的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持有人向国家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设备变更、工艺参数变更和批量变更是所有委托生产无可避免的变更基本款,势必引发相应的注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启动,若要完成许可证变更、注册变更及相关变更研究和验证等工作,没有一年半载的时间绝对不可能获得批准。这样一来,医药市场供应效率就会大打折扣,特别是带量采购中标品种的市场可及性会受到严重影响。


缩短委托生产审批时限 


为了满足医药市场供给和公众需求,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1.原已批准委托生产,且持有有效的委托生产批件的药品,按照《生产办法》废除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直接在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时,将委托生产事项过渡于《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有效期与原委托生产批件一致。

2.为缩短委托生产审批时限,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变更许可证→变更研究→注册变更审批”的程序,改为完成场地变更研究后,同时申报许可证变更和注册变更事项,根据技术变更类别,可由国家和省级监管机构实施二合一现场检查、抽验。

3.为减少因变更生产单位增加补充申请件数,缓解审批类变更批准时限的压力,提高委托生产审批效率,对于已上市药品变更生产单位的情形,可参照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做法,按照有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变更类别,分别采取审批、备案和报告等分级管理措施,不宜“一刀切”。

4.尽快完成《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三大类药品的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征求意见阶段。这些文件越早公布实施,越有利于药品监管法规的衔接与配套,越有利于MAH制度的落地实施。毕竟,MAH制度是药品监管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鼓励创新的基本制度,而委托生产又是MAH制度实施的具体形式。

总之,停办委托生产的行政审批绝不是解决问题的良策。


 [编后] 


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后,配套文件还处于陆续发布阶段,MAH的责任划定和监管分工、注册变更等问题都在同步推进。10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正式对外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其他配套政策也在陆续发布过程中。

针对过渡期问题,由于相关条例不断变化,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本省现阶段情况,以及现有条例规定,与监管部门加强沟通,探讨可行的解决办法。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有相关人士透露,预计年底前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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