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数字报
医药经济报医药经济报 > 正文

处罚到人之没收违法主体收入构成探讨

发布时间:2020-10-31 15:00:35作者:林振顺来源:医药经济报

处罚到人之没收违法主体收入构成探讨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确立了处罚到人的制度,其中包括第118条、122条、123条。

处罚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措施包括禁止从业,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亦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等。但是,对没收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及并处所获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之收入的界限、构成、范围等,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也未释义。


收入的构成范围


收入,是指某一个体,包括个人或者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据此,对于“自然人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的确定,应当首先正确区分其主体身份,即区分雇主(包括股东、投资者)和单纯雇员。

其次,对于雇主(股东、投资者)从事违法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所获收入应当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对于单纯雇员,则其所获收入应当包括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

最后,对于工资、薪金及经营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之构成,笔者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条予以确定。


正确识别当事人身份及收入构成


如上所述,对于自然人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之工作,其所获得的收入不仅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在自然人成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投资人或股东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经营所得,股权、股息所得。

因此,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上述人员的实际身份。因为在实际经营中,雇主(股东、投资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不列入企业的工资支出,其收入主要靠利润或收益的分红,即经营所得,股权、股息所得。

但是,如何识别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具有投资者或股东、合伙人的资格或身份及其收入呢?

其一,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企业的章程、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投资约定等材料;必要时,对企业工商注册中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调档、查档及复制等以明确违法自然人在企业中的实际身份。此处应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如果能够区分显名股东或隐名股东,对隐名股东实际参与药品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亦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二,对于具有雇主、投资人、股东、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违法主体,其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的确定应当包括经营所得,股权、股息的分红及其工资、薪金所得。


如何确定经营所得、股权、股息


工资、薪金所得按企业实际支出的凭证予以核实应无疑问。但是,经营所得、股权、股息如何确定?

一是如果企业有实际的利润分红记录及其相关凭证,可按所收集的企业分红记录、凭证予以核算违法期间的经营所得、股权、股息。

二是如果企业在该违法行为期间并未分红,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增加的部分占股权比例计算。

三是如果雇主、投资人、股东、合伙人采取长期向企业借款的形式套取利润分红,则执法人员可以参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认定上述人员从企业借款超过一年未归还的部分为其从本单位所获收入。

四是如果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既未从企业获得投资分红、股权、股息分红的,亦未取得工资、薪金的,则只能认定其无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作者单位: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此内容为《医药经济报》融媒体平台原创。未经《医药经济报》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 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获得授权请事前主动联系:020-37886610或020-37886753;yyjjb@21cn.com。



医药经济报公众号

肿瘤学术号免疫时间

医药经济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