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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寻路新盈利点

发布时间:2020-10-28 14:15:03作者:李波来源:医药经济报

多地规范集中采购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


11月1日起,青海省将全面执行第三批国采和2020年省级集采中选结果,试点零售医药企业药品支付标准上浮不超过15%,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

而为进一步扩大国家集采药品的可及性,方便群众购买集采药品,根据湖南省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0月20日起,湖南省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与国家集采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

这是继云南、新疆、浙江等地后,又有多个地区对参与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正式发文作出规范。

15%加成比例从哪来?

参与集采的药店加价不得超15%,这一新规在各地区参与国家集采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规定中,均有提及。比如,新疆在规定中提到,在中选价格基础上,药店至高只能加价15%。云南省在《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中强调,参加集采单位须遵法守纪,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

那么,为什么对医保定点药店提出“最高加价15%”的限价标准?国家发改委此前曾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中提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在加价率基础上的加成收入为药品加成”。可见,参与集采的药店加价不得超15%的加价比例,其出处是根据医院药品加成率固定在15%而定,具有一定的政策依据。且药店为经营性质的企业,加价过低会导致利润减少,加价过高又可能导致院内外价格倒挂,客流减少,影响销量。从四大上市连锁药店经营数据上看,2020年半年报显示四大连锁的毛利率基本在36%左右,进入集采后,药店的利润必将有所减少,考虑到经营成本等问题,将加成比例定在15%相对比较合理和贴近实际。

需要注意的是,与湖南、云南、新疆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不同的是,浙江省以及青海省,是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这意味着在浙江和青海地区,医保基金将多支付15%给药店作为保底,药店仍然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获取额外利润。对比来看,后两者模式对药店来说更宽松。

多元化合规经营是势趋

湖南省《通知》对零售药店在集采药品的在线采购、销售、流转、供应保障等环节作出了要求,其中特别指出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计划采购量时的申报主体和申报品种、数量来采购、销售中选药品,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同时,《通知》对集采中选药品的生产、配送企业也明确了要求: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主体需在合同期内切实做好零售药店的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监管部门则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和考核管理,开展专项约谈、定期通报、点名批评、暂停国家集采药品采购资格等方式,规范零售药店行为。多措并举,保证零售药店集采工作规范、顺利实施。

随着越来越多的黄金单品纳入国采,受带量品种限价、合规经营监管趋严等政策影响,零售药店利润空间将进一步压缩,行业面临巨大的市场压力和挑战。如何顺应政策变化?如何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找到新的利润来源?

站在药店的经营立场,从带量采购品种购销角度看,国家集采品种对于药店来说绝非盈利品种,而是主要的引流商品。将集采品种作为引流手段,再搭配高毛品种以及优质的服务,成为药店主要经营手段和盈利支撑。即发挥产品的协同效应,利用集采品种带动非集采品种的销售,调整不同品种比例,适度增加高毛利品类销售,实现药店利润多元化。

针对用药疗程长、用药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应在最大程度上解决其需频繁往返医院就医的不便,在提供购药便利、节省医疗费用的同时,确保患者教育、随访、建档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主动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扩大药店的竞争优势,从而实现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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