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1 14:59:53作者:本报记者 胡睿来源:医药经济报
研发企业委托生产骤增
MAH出台新规划定责任
10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简称《指南》),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和受托企业之间质量协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本次发布的《指南》充分借鉴持有人制度试点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帮助厘清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之间责任,涵盖了药品生产和药品上市后管理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协议和委托协议是不同的概念。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委托协议是持有人委托受托方进行药品生产的商业性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质量协议是药品委托与受托生产关系所涉及各方主体之间有关如何在GMP合规情况下生产药品的全面约定,重点在于满足法律法规规章等合规要求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必须能保证双方有效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他强调,质量协议不是商业性协议,不包括商业性内容。
委托加工限定条件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天津、浙江等全国10个省(市)开展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底,试点地区共提出持有人申请1118件。其中,药品研发机构申请数量占比达29.6%。这意味着,近三成持有人在申请药品注册批件时需要与委托生产企业合作,而合作关键无疑落在双方的责任约定。
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试点制度直指药品领域长期存在的问题,如药品上市许可主体变更复杂,申请药品批件时自身必须具备生产条件等。其中,“申请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可以委托加工”是最大的亮点。
《药品管理法》规定,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指南》明确,持有人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将法定只能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承担。在整个委托生产期间,要求持有人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受托方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负责受托生产药品的上市放行。
在受托方方面,要求受托方严格执行质量协议,确保委托生产的药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注册和GMP要求,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出厂放行。受托方还应当积极配合持有人接受审核,按照所有审核发现的缺陷,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积极落实整改。
双方自行商议约定
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南》删除了委托生产过程中派员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的要求,仅明确委托生产期间,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针对物料采购、验收、放行,原辅包、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和留样,稳定性考察以及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责任,《指南》明确持有人和受托方可以自行商议约定。”
针对业界关注的委托生产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指南》明确由受托方提出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并需经过持有人审核和批准。持有人还需负责变更实施、偏差处理、纠正与预防措施、返工重新加工、委托检验等实施。
《指南》还明确,持有人负责物料供应商的选择、管理和审核,物料检验报告书和物料放行单应互传对方。工艺验证和清洁验证应该由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共同审核批准。在药品生产许可管理变更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时,质量协议将作为提交的材料内容,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以及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的变更。
此外,《指南》明确,在日常监督检查时,药品监管部门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协议约定的要求检查,督促委托双方严格按照药品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对于生产环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质量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协议约定,依职责对药品生产环节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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