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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各国“操作手册”

发布时间:2020-10-21 14:33:10作者:许铭来源:医药经济报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各国“操作手册”


关于是否需要拥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讨论由来已久,而尚未结束征求意见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挂网,表明这一制度建设已迈出重要一步。内容涵盖建立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明确药品专利信息登记范围、规定仿制药申请人专利状态声明、明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时限、对药品设置审评审批等待期、对药品审评审批实施分类处理、加大对仿制药专利挑战的鼓励力度等。


硬核内容有哪些

 

意见稿中,最吸引眼球的硬核内容是:划分了四类专利声明,其中对第一、二类声明,依据技术审评结论作出批准上市的决定;对提交第三类声明、技术审评通过的,作出批准上市决定,并注明应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方可上市销售;对第四类声明技术审评通过的,药监部门结合人民法院判决或国务院专利部门行政裁决作出相应处理。对专利声明和声明依据有异议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45天内,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裁决。一旦立案或受理,将设置9个月等待期,而药品审评机构期间不停止技术审评。对首仿药专利挑战成功、且获批上市的药品,将给与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仿制药被批准上市后,专利权人认为其侵犯相应专利的,依据《专利法》等法规解决,已获批的药品上市许可不予撤销,不影响其效力等。  

意见稿的出台,再次引发业界对药品专利衔接制度的热议。药品链接制度,是旨在早期解决药品专利纠纷的机制,以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透明和清晰。制度在保证原研药品专利得到应有保护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企业仿制,故在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发挥了协调和平衡的作用。


美版橙皮书实践


最早建立这一制度的是美国,诱因是1983年发生的“博拉案”。以博拉为代表的仿制药厂商,寄希望于药品专利过期前就开始仿制药上市前的研究,从而在专利过期时立即进入市场。第二年,美国会议员Hatch和Waxman提出“药品价格竞争-专利期恢复法案”(Drug Price Competition -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修订了原来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并于当年顺利获得通过,即“Hatch-Waxman法案”。在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依据就是“橙皮书”——《经过治疗等同性评价批准的药品》(Approved Drug Products with Therapeutic Equivalence Evaluations)。橙皮书详细完整地列出了依据安全性和有效性批准的所有药品,最关键的是列出了新药涉及的所有专利以及市场独占保护信息,每年更新一次。

根据专利链接制度,在橙皮书已列出原药药品专利的前提下,美国FDA不再批准以该专利为依据的药品申请,故仿制药厂商在递交简易新药申请(ANDA)时,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申报的药品没有专利;二是申报的药品原有专利已到期;三是申报药品只有在相关原研药专利到期后才上市;四是申报药品没有侵犯原研药专利或原研药专利无效。

第一至三的情况相对来说易于操作,但第四种情况即四段申报相对复杂:申报者必须通知原研厂商其已递交申请,并详细列出理由,为什么其申报的药品没有对其原有专利构成侵权,或者证明原研药品专利无效。随后,原研厂商或专利权所有者在接到通知后有45天的时间考虑是否对这一申报提出专利侵权法律诉讼。而一旦法律诉讼在45天内提交,且申报者在向FDA递交ANDA或505(b)2申请前提供了药品的专利状态信息,FDA 30个月内将不会批准该药上市。如果FDA认为申报的资料符合要求,期间可做出“临时批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虽可以得到FDA的临时批准,但通常为避免败诉后的巨额赔偿,一般都会先等待法院裁决的结果。在四段申报的过程中,如原研药品专利在这30个月内到期,或30个月已满,或法院裁定原研药品专利无效,FDA即可正式批准申报的药品上市。如法院裁定原研药品专利的确被侵犯,FDA只有等到专利到期后才会批准该药上市。

此外,如果申报者是第一个提交ANDA,其对原研药品开展专利挑战成功后,可获得180天的市场独占期,FDA在180天内将不批准其他类似的仿制药品上市。


各国认同程度差异大


多年前,笔者曾牵头组织有关在海外开展药品专利挑战的研究,发现越是市场价值越高的产品,对其开展挑战的企业就越多,而其中难度系数最大的是化合物专利挑战。同时,仿制药厂商越提早准备和行动,胜算的可能性就越大。

据悉,目前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采取了类似美国的专利链接制度,欧盟则不支持该制度。印尼和泰国等亚洲国家虽未建立该制度,但近年来也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总体来看,国际间的认同程度依然差异较大,长期以来关于具体制度建设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是持续时间较长的行业热点话题。

在我国,业界持支持意见的认为:一旦建立该制度,一是可提高企业用好“矛”与“盾”的必备技能,确保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和对外开展知识产权挑战,练就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必备本领。二是确保市场竞争相对公平、规范和透明,确保相关参与方的最佳利益平衡。三是强化全行业的药品知识产权意识,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使药监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防止批准侵权药品上市,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四是仿创结合的模式更适用于现阶段行业发展需要,更充分地体现后发优势。五是有利于处置长期面临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使有限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变为可能——在保证企业巨额创新投入取得相应市场回报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用药成本,控制医保支出,提升急需药品的可及性。

持不同意见的,则表达了对原研企业权益、创新激励机制和执行难度的担忧。那么,现阶段我们该何去何从?意见稿已经传递了重要信号。由于不少细节尚待进一步讨论,期待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该办法能得以更加完善、合理、科学并更具实操性,最大程度地反映各方利益诉求。


小结<<<


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设计是系统工程,不能单从知识产权这一角度进行评判,必须按照药物生命周期、本国的用药需求结构和产业发展方向等统筹考虑。同时需要行政保护手段,如市场专营保护等予以补充和完善,从而将其有机融入整个药品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体现其应有的功能和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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