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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注册分类与申报新规看点

发布时间:2020-10-21 14:31:18作者:特约撰稿 陈周全来源:医药经济报

中药注册分类与申报新规看点


为配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笔者就其中更新的相关内容,谈一些个人观点,供业界交流。


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

特殊时点的重大创新


增加3.2“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包括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

这是在特定时点的重大创新,值得鼓励,值得期待。但这样一来,对3.1“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也构成一定挑战,对这类产品的开发产生重大影响。会不会发布第二批经典名方目录,业界虽然还在期待,但估计热度会有所降低。当然,3.1注册免临床也有一定吸引力,但价值为王是不变的真理,“免临床”或将让这类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缺一些经得起推敲的证据,且行且看。

3.1“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申报资料要求明确,与今年“五一”前发布的相关征求意见稿说法不同,此前提出“本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适用于中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同名同方药”“古代经典名方制剂申报资料要求另行制定”,本正式稿明确“本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适用于中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以及同名同方药”。

3.1类产品的注册按正式文件规定已经明确,个人认为是好事,有利于加快上市审评审批速度,同时,有以下情况值得注意。

第一,申报资料的技术要求未降低,原文件“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及其物质基准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肯定会是技术审评的重要参考,原文中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对应实物”,相当于正式稿中的“按照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古籍记载制备的样品”,商业规模样品应与其质量保持一致,并要有中试桥接。并且至少需要有3种样品系统的工艺资料研究(药学研究资料):按照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古籍记载制备的样品、中试样品以及商业规模样品。

第二,3.1类注册申报的前提是“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由国家统一发布。

第三,为控制风险,完成“按照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古籍记载制备的样品”的研究后,应系统整理研究资料,与CDE进行沟通,判断是否符合要求,若得到肯定回复,则可开展生产研究,用质量一致的样品,结合人用经验、以往研究资料,在GLP实验室进行与其临床定位相适应安全性评价研究。

第四,必须有多批药材、饮片的研究资料,炮制规格与发布的关键信息一致等。

3.2 类的注册要求大部分按正式稿规定执行,但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注册申请、审评审批、上市监管等实施细则和技术要求另行制定”,根据文件针对该类注册提到的“既往临床实践”可作为证据材料,能够推测其申报生产的临床研究或无需按照严格的RCT证据,但可以基本判断能够按照此类进行注册申报的应该是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对急危重病症治疗效果确实可推敲的证据做基础。


改良型新药

变更管理更完善


增加并明确2.4“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情况,完善了涉及已上市中药变更的监管要求。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变更管理,提高药品上市后监管水平”保持一致。并按照现行法规常态化加强药品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文件第三十一条“变更处罚情形”,严正提示行业内期望通过降低变更类别,对变更问题期望蒙混过关的侥幸行为不可取。

此外,对于改变给药途径、改剂型的情况,除非有充分证据,特点、优势明显,一般不主张这一类立项;对于增加功能主治,在真实世界中、在产品力提升过程中若已有研究证据支持的,则是不错的选择。


同名同方药

对照产品的选择是考验


对于多厂家生产的同名同方药的开发,对照同名同方药的选择是大考验。即便是目标很明确的独家品种,要做到“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不低于该已上市中药的制剂”的要求,如果没有厚实的技术积累,没有大投入的准备,一般企业几乎做不到,必须有所筹备。

同名同方药的缓、控释制剂开发的难度也不小。文件规定:“同名同方药的缓、控释制剂,应进行非临床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药代动力学研究影响因素很多,中药产品尤其是复方的非临床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操作更是挑战重重,但从推动中药研究技术发展的角度考虑,这样的研究自然是越多越好。


小结<<<


药品创新不易,中药更不易。特别是对于选择安慰剂开展临床研究的项目,安慰剂的制备是必须克服的技术瓶颈。另外,政策鼓励中西并重、中西药并用,文件明确“若拟进行的临床试验中涉及到与其他药物(特别是化学药)联合应用,应考虑通过体外、体内试验来考察可能的药物相互作用”,即需要相关企业提供“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证明是否存在相互影响,以及相互影响对临床使用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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