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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药价和招采信用评价制 是全面医疗保障的基础

发布时间:2020-09-23 15:48:50作者:特约撰稿 王素华来源:医药经济报

[事件]

9月16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坚持医药价格治理创新是本次指导意见的关键。这使得医药企业既能正当行使权利,也落实了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回顾本次意见出台背景,早在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组建的医疗保障局代表需求方、支付方,强调的是“全面保障”,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同时全盘接手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通过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三批四轮的国家集中招标采购,仿制药替代成效显著。

然而,医药价格却因严肃性不够,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同时,严重滞后了支付标准的制定,这也直接影响到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的推行。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显得刻不容缓。

[点评]

四大亮点突出

梳理本次印发的《指导意见》后,不难发现几大亮点突出:

一是目录清单清晰,明确纳入评价的红线范围: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

二是实行信息化手段:建立医药企业主动承诺机制,通过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失信信息,鼓励医药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医药企业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导致丧失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就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果。通过信息化手段,打通信息共享渠道,让单体案件不再成为孤立事件,从而形成举一反三的系统治理效果,倒逼企业重视每一例失约行为。

三是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对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进一步体现全面医疗保障、以人为本的治理方针。

四是信用评级上,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接受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明确省集采机构的非裁判员身份,有别于此前招标中的经济技术标的评定。

此次不同于传统上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信用监管,而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依托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要求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

行业“四个一”准则

为此,医药行业必须做到“四个一”:

厘清一个关系:医保不是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也不只是基本医疗保险,而是全面医疗保障。非医保目录药品的价格管理同样也是全面保障的范畴;

坚定一个信念:规则一定战胜潜规,规则是为了可持续发展;

明确一份责任:明确医药企业的社会担当,引导市场竞争重新回归以质量疗效和成本控制为中心的正常轨道,合理引导预期;

规范一个行为:商业贿赂不等于市场经济,严格规范销售费用支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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