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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新趋势: 药价走向顺势前行

发布时间:2020-08-21 18:50:10作者:山东风轻来源:医药经济报

集采新趋势:药价走向顺势前行


去年下半年至今,涉及药品集采的有关政策紧锣密鼓地出台。用行业人士的话来总结就是:“越发清晰的顶层设计、暴风骤雨般的政策、灵魂深处的砍价、直指要害的措施、迷茫而倔强的行业。”2020年药品集采走向真正成熟,药价也将从原有的困惑、搏弈真正过渡到应合、接受的阶段。 


未来五年方向已定


回头再看,2019年是药品集中采购步入过渡期的一年。这一年,由卫健委组织开展的药品采购将继续分化到医疗机构为主体的采购单元,传统意义上的省级药品采购将处于执行收尾阶段。

医保局在落实推进“4+7”带量采购以及抗癌药联合采购的基础上,从顶层设计方面对现有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有关方面也顺势推出了《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年3月5日,一则堪称最高规格的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正式下发。

三份文件,为药品集采至少未来五年发展的方向,进行了全方位的定调、校准。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

业内普遍分析,国家带量采购品种将在200~300个左右,用时三至四年左右。目前来看,时间点也比较明确,从药品采购与医保支付紧密衔接的角度来看,2025年很可能将是药品招标采购第一阶段完成的成熟时间点。2025年之前,国家带量采购预计将基本完成阶段性任务,地方带量采购预计将至少开展两轮左右的价格调整。


全方位规范政策落地


如果说上述三份文件是从大方向对集采进行了方向定准,那么,2020年2月至今一连四份文件,即3月18日《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的函》、4月上旬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10日“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2020年工作要点》的函”、4月13日“关于征求《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先后从具体政策落实的角度,对药品集采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规范、约束。综合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1.新一轮国家带量采购不会停止。只要是“0+3”以及“1+2”符合采购范围,均会应收尽收,应采尽采。相关企业不要再有幻想,优化经营策略,扎扎实实合理控制成本,放大规模才是正途。

2.地方集采协同。有关文件提出,要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功能定位与未来发展方向,为构建全国统一的集采体系和管理平台奠定基础。医药市场应该是一个动态、优化、持续的进入进出市场,而不是一个闭环式、固态式的发展环境。有关部门通过前期的调研、摸底,后期要逐渐优化、完善相关制度,真正把优化服务、提高平台运营质量作为重点来抓。

3.定点专项招标。今年是地方带量采购落地的大年,从完成阶段性任务来说,如果地方要开展集采,大概率、大范围、全品种地开展带量采购的可能性不会很大,最大的可能是联动大范围全品种价格,在拥有限定价格的基础上,重点聚焦相关品种开展团购或专项采购,首当其冲的是销售金额排序位居前列的非过评品种,比如福建带量采购、山西省组团带量采购/江苏省阳光采购,以及陕西省、江西省、海南省、山东省(日照等地级市已经率先开始)带量采购,一旦进入这个范围,被定点要求降幅的概率将大幅增加。

4.医保支付标准。结合有关政策来看,今后不仅招标难,进入医保目录也很有难度: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如果过评速度快且符合3家生产企业及以上,那么国家通过集中带量采购来谈,如即将启动的第三批国家带量采购。如果过评企业不到3家,预计将参考国家药品谈判的方法,由国家再次组织开展药品谈判确定支付标准。

目前,国家医保支付标准相关政策并未实质性出台,但相关配套政策正逐渐从“抗癌药降价”“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专项采购谈判”的角度切入,新版医保目录准入已经将医保支付标准的工作“前置”。从这个角度来说,提前充分撬动医保支付标准的杠杆,会把带量采购工作的重担分担、转移一些,也避免了一些政策“真空”地带的形成。

5.建立诚信机制。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结合药品采购领域“京津冀价格联动”“沪深GPO价格互采”等现状,可以看到,价格的有效衔接与对比已经成为事实。这种价格信用的“互动机制”将不断提高各地价格真实信息与信用信息应用的“含金量”。

4月13日,《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从信用评价的角度对药品价格和招采的环节进行了约束。医药企业一旦有招标弄虚作假、价格垄断、低价扰乱市场、商业贿赂等行为,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治。这些标准的建立,意味着药企在招采及营销过程中,需更加严格审视及规范自身行为,否则,列入失信将有可能失去招采资格。


树立“带量投标”意识


事实上,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成为试点地方行动的指南针。以药品集中采购为突破口,切入、深挖,找出深化医改的整体“药方”,继而上升到老百姓幸福感的高度。新形势决定了新常态,企业不能逆势而行。

药品集中采购的靶向性越来越强,松开采购目录的“口子”,应采尽采。在此基础上,对用量大、金额高的品种再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其它品种则锁定限价,敲定降幅,实质议价,防止用药短缺,带量采购未中标的品种再给一条活路,但量价均受限。

各省带量采购开展、实施的背景和想法各有千秋。已经过评的仿制药死抗硬顶不是上策,扩大市场覆盖面、抢占营销高地才是明智之举。同治疗领域过评无望的仿制药将逐渐接受市场被蚕食的局面,面临政策正确、道德选择、用药习惯,临床一线的“一支笔”将不会给这些仿制药多少机会。因此,生产经营企业每年的任务指标一定要理性,不能为了增长而失去可持续性,过度营销、过度使用、极度增长、极度宣传的产品有可能率先出局。

对企业来说,2020年乃至未来五年的带量采购,不仅考验价格决策能力,更考验战略决策能力,即“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认知能力+企业对仿制药一致性发展方向决策能力+产品筛选决策能力”。以往的粗放式价格决策体系必须以市场先导为抓手,对于国家及地方开展的带量采购,企业也要树立带量投标的意识:市场有多少存量,未来有多少增量,才是决定一个市场做与不做、投标与否的衡量因素,过往那种“有枣没枣抡三杆子”的行为在新形势下无异于“投机性自杀”。至于代理商“管它价格高低,先投了再说”的种种行为,更是不可取、不能取。

面对新形势下的药品带量采购,政府降价保民生的决心已经无须怀疑,对生产经营企业来说,顺势而为只是第一步,应势而变、有魂(政策有精神、有核心)有变(延续性中有变化)、有策才变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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