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07 11:37:05作者:本报记者 胡睿来源:医药经济报
7月31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药品技术转让审批,改为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这将对我国药品技术市场带来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药品技术转让一直受到业内广泛关注。除了自主创新,购买药品生产技术是药品生产企业丰富产品结构提升竞争力的方式之一。此前,我国执行的药品技术转让法规是以2009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和2013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准。
该意见稿修订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个法规将在《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的同时废止。”这意味着,药品技术转让审批制将成为历史。
原料药需关联变更
业内认为,我国药品技术转让的相关法规要求,存在药品技术转让时间过长、成本过高、地方保护严重、条件较为苛刻等问题。药品技术转让相关规定实施一段时间后,业内关于进一步放开药品技术转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受让方应先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不需技术审评的注册补充申请。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收回原药品注册证书,核发新的药品注册证书,同时对原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及标签中的持有人或生产企业信息进行相应调整或在批准结论中注明,药品批准文号和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不变。”需要强调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与原药品一致。
另外,针对原料药变更管理原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关联审评审批平台登记状态标识为“A”或已与制剂一并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发生技术变更的,原料药登记人应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技术指导原则及本规定确定变更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报告,相关信息应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
变更实施后,原料药登记人应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相关持有人。持有人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就相应变更对影响药品制剂质量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变更实施分类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鼓励变更改进原则,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装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关于药品监管部门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职责,《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导原则,指导持有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进行研究;负责药品上市后注册管理事项重大变更及境外生产药品的中等和微小变更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辖区内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的许可、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上述负责人表明,变更基于风险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重大变更应由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提交研究资料,经批准后实施。具体工作时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等变更应由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发生微小变更的,持有人按照变更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并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指导原则中明确为重大变更或持有人确定为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与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后降低变更管理类别的重大变更,应按照达成一致的变更管理类别申报备案或报告。
“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持有人已实施变更的研究和验证结果不足以证明该变更科学、合理、风险可控,或者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的,应要求持有人改正并对已生产上市的药品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上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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