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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健康产业 深度抱团“组CP”

发布时间:2020-08-06 10:33:05作者:融健医药来源:医药经济报

自国办发〔2018〕26号《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下发以来,从国家层面对于互联网和医疗健康的融合发展的政策趋势日益清晰,互联网和医疗健康领域的融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医疗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医药流通(B2B、B2C、O2O)以及互联网医保支付。

就医疗服务而言,国家支持依托以医疗机构为主体开展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复诊:这里有一个前提是患者的首诊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同时鼓励在医联体内部通过远程医疗进行服务对接。不具备医疗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可提供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

在医药领域,互联网和医药流通的结合主要在对公立医院的供应、对零售电商和医药的配送几方面。

医疗机构在各省的招标采购平台上进行的采购是目前我国基于互联网的医药供应的最重要的模式,互联网的功能主要是供应信息管理和监控。而医药零售电商事实上是零售药店到互联网上经营的模式,也是传统意义上的电子商业最主要的模式。由于处方药在线销售市场尚未放开,因此还无法进一步实现与医保的对接。第三个方面是O2O,结合互联网和线下药店给消费者的药品配送业务,与医药电商类似,叠加了配送功能。在医保领域,2018年的国办26号文提出:“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今年2月底,《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可以通过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并且对于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类疾病可在零售药店里由个人和基金直接结算。”这一文件对医保支付互联网医疗的内容进行了更具体的要求,明确为“复诊服务”,而药品可以持互联网处方线下获取,但报销仍需依托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报销管理政策类似门诊药品。此外,近日下发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也再次指出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的同时鼓励网络购药。

由于医药医疗领域本身的特殊性,互联网的应用已有时日,但对我国群众的医疗行为和整体的医药市场影响尚有限。新冠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和改变了人们的就医习惯,在后疫情时期,这种行为方式的改变能否促进医疗健康和互联网进一步深度融合,以下几点需要关注。

1.医疗端  医疗机构不仅是患者进行首诊的必需,也是患者医疗数据的来源,慢病的维持治疗则是互联网医疗的根本立足点。医疗服务本身是复杂的工作,今天的医疗服务需要依托大量的仪器和检查,治疗工作也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开展,这些都是互联网短期内无法取代的。因此,互联网医疗能真正发挥作用的是病情已经非常清楚、医生可根据基本的自查数据如血压、血糖等指标,给予治疗建议的慢病患者,即在慢病维持治疗和管理方面发挥作用。

2.零售端  医药电商的真正发展首先取决于政策层面会在网售处方药方面有新举措。其次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透明高效的优势,实现互联网销售与院内市场的对接,让院内市场和院外市场、不同区域的市场对接起来,实现全网同价、同药同价。最后是发挥互联网的价格发现功能,实现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通过互联网自发形成“团购”“拼团”等模式。同时,针对互联网本身对于需求信息传导的敏感高效,以及市场需求在互联网上集腋成裘的市场机制,可形成对短缺药的有效供应保障和市场预警机制。

3.医保端  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局限性,目前在医疗服务端报销的内容基本上是诊疗费用和药事服务费,但与DTP药房运作机制类似,可以在未来对部分特殊患者(尤其是慢病患者)进行互联网药品的直接报销支付,实现特殊患者在线购药、报销的一站式完成。基于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有效规避可能存在的欺诈和浪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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