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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化妆品不守“规矩” 将遭重罚

发布时间:2020-08-05 15:15:24作者:刘钢来源:医药经济报

卖化妆品不守“规矩”将遭重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已实施了30余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并一律处罚到人。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如果不严格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都将遭到重罚。

 

“使用”“提供”与经营化妆品同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可见,“使用”和“提供”化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律按照“经营”化妆品对待,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并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需取得《营业执照》


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1.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需要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资格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2.对化妆品经营者没有市场主体资格的限制,不管是公司、企业等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均可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3.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所有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和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宾馆等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否则,构成无照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依法记入信用记录进行公示。

按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营范围”属于《营业执照》中的“登记事项”,公司、企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不得超出《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违法擅自经营化妆品,如果需要向消费者“出售”“使用”或者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增加化妆品经营范围,之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否则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一是必须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依法贮存和运输化妆品、依法监测和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并配合相关机构和部门开展调查。违反者将受到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处罚到人,即: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不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者将受到至少5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罚到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不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者将受到至少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罚到人。但是,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不影响质量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将受到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是不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和擅自配制化妆品、不得经营变质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得拒绝按规定停止或者暂停经营问题化妆品。违反者将受到至少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罚到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禁止销售过渡期满后的化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的5年过渡期之后,如果继续销售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是禁止招用和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经营的人员经营化妆品。违反者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七是禁止阻碍药品监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化妆品经营者行政处罚免除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但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依法按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二是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在满足了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只对化妆品经营者经营的不合格化妆品予以“收缴”即可,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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