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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延收窄 化妆品新定义回归化妆本位

发布时间:2020-07-15 14:57:04作者: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

2020年6月16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进行了重新定义,收窄了外延,使化妆品进一步回归化妆本位。

新旧定义对比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不变”之处

比较新旧《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未发生变化的地方是:

1.都是“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的属性;

2.相同“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

变化之处

1.使用对象  新《条例》的范围限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旧《条例》的范围为“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表面上看二者似乎没有差别,但细究起来,前者是有限制的人体表面,后者是无限制的人体表面,尽管在后面括号里有“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与新《条例》有相同的表述,但由于行文位置不同,所表达的意思也就不同。

新《条例》的定义范围是对人体表面的限制,而旧《条例》则是对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的列举,限制是不能超出“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范围,列举是包括但不限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范围。虽然都用了“等”字,但新《条例》的“等”字是等内,除此没有其他;旧《条例》的“等”字是等外,除此还可以有其他。因此,新《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使用对象的范围小于旧《条例》。

此外,新《条例》将旧《条例》中的“散布于”改为“施用于”,表述更为科学、准确。

2.使用目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

二者比较,新《条例》的使用目的范围明显小于旧《条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删去了“达到”。“以……为目的”与“以达到……目的”意思不同。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使用化妆品,是追求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的目标,使用后有可能实现这一目标,也有可能实现不了。但如果是以达到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目的使用化妆品,那就是要实现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的目标,有了“使用后必须实现”的意思。而事实上,化妆品作为一种产品,在使用中受使用者或(和)受用者等多种因素影响,并不具有必然达到某种目的的功效。可见,删去“达到”,不仅降低了化妆品使用的目的要求,而且表述更为准确,更能切合化妆品化妆功效的实际。

二是删去了“消除不良气味”。这一修改意味着,以达到消除不良气味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不再属于化妆品的范畴,不再按化妆品监管。事实上,化妆品并不能消除不良气味,化妆品的使用可以让人感觉不到不良气味,却不能“消除”。删去“消除不良气味”,缩减了化妆品的产品范围,而且表述也更为精准。

三是将“护肤、美容”修改为“保护、美化”。化妆品使用对象已经包括皮肤,在使用目的上再用“护肤”词意重复,且“护肤”保护的是皮肤,无法与“毛发、指甲、口唇”对应和搭配,而“保护”则可以。“美容”容易理解为面部容貌的美化,难以涵盖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修改为“美化”就能较好地涵盖,并具有了通用性。

特定产品另行规定

除了定义收窄了化妆品的范围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还从化妆品的新定义出发,对一些特定产品作了另行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章附则。

1、牙膏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本条有三层意思:

1.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因为从化妆品的定义看,牙膏并不在其范围,但牙膏是涉及人体健康的产品,其安全性和功效与化妆品有相似和相近之处,所以本款规定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

2.功效宣称需在备案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过功效评价,且范围限于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

3.制定牙膏管理办法,或为部门规章,或为规范性文件,对牙膏的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2、香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从化妆品的定义看,香皂符合定义规定的情形,属于化妆品的一种,但与前款相反,本款将香皂排除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之外,只保留了宣称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

这里明确,没有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虽是化妆品,但不再按化妆品管理。

3、过渡产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根据化妆品的新定义,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已不在其范围,考虑到已经注册的实际情况,《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这些不符合化妆品定义的产品将不再作为化妆品管理。

结语<<<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公布,到施行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这段时间特别是新《条例》施行前后,需要注意定义调整对化妆品范围带来的变化,以及对特定品种的专门规定。

在依据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监管的时候,对具体的监管事项或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考虑到即将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新规定,特别是因定义调整不再具有化妆品属性产品的监管,把握好新旧《条例》更替期间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准确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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