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03 15:58:33作者:胡宗德 杨成松来源:医药经济报
本报讯 日前,安徽省药品监管局研究制定了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共53条,其中涉及《药品管理法》35条、《疫苗管理法》14条、《中医药法》1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条、其他规定2条。裁量基准针对“罚款”及“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两个处罚种类,逐项明确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的具体情形。
裁量基准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一方面将违法情形予以列明,方便基层按图索骥;另一方面以裁量规则为“兜底条款”,便于基层应对复杂多样的执法实践。制定过程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存在法定情形的,明确应予优先适用。将减轻处罚的最低限设定为法定处罚起点倍数或数额的10%,作为减轻的底线,并对一些特殊管理药品和疫苗以及情节严重等情况,限制减轻或不予减轻。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处罚到人的条款设定了裁量基准,其中涉及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的罚款11条和从业禁止期限6条。同时,对基层和企业关注的免责事由等共性问题相应作出了具体制度安排。(胡宗德 杨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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