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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入集”深思量

发布时间:2020-06-28 12:09:07作者:郭泰鸿来源:医药经济报

一些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率先跟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当前药品零售业的一个佳话。早在2019年5月,国家医保局就提出药店销售的医保药品也可以纳入医保系统的集中采购,上海、浙江、山东随即闻声而动。采用的方式一是省内药店抱团带量,委托交易中心进行议价谈判、完成交易;二是交易中心提供平台,药店在平台直接议价进行交易。

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出台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56号文)》进一步明确:“各相关省份……报送本地区所有……自愿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用量。联合采购办公室汇总……之后进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这个方法比只提供平台、由药店自行采购交易更科学合理。

药店端采购特点

现在药店的药品采购采用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直接和供应商(包括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洽谈采购业务,而与同样是药品终端消费但采购数量高几倍的医院相比,多年来,药店采购一般呈现以下特点——

1.供应商入市条件改变  几年前,政府部门主持了医院的药品集中采购,行政强制降价作为供应商进入市场的先决条件,比如全面降价某个百分点、按品种降价不同的百分点、按销售量排名分别降价不同的百分点。去年集采以来,施行以量换价,这一效应传导至药店,药店的采购价格有趋高态势。

2.采购规模不一样  市场配置资源,自然遵从市场经济规律,采购规模小,采购价格就相对较高。相对大中型医院而言,即便是大型零售连锁企业,其采购规模相对也有限,会影响采购价格。

3.市场主体性质  药店与药品供应商之间是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不需要变相回扣性质的赞助、打折,不需要“二次议价”、“统方”付费,使得药店端价格具有一定优势。

4.合同执行情况  全面落实采购合同,包括按时付款,对药店和供应商都是有利的。如果药店违约,不落实合同确定的价和量,很难再找到另外的供应商。药店不会像医院那样,有一大批药品供应商排队等候。

综上,一般药店采购药品的价格会稍高于医院。对此,前些年部分药店和药店联盟曾设想过“联采分销”,即在保持药店分销特点的前提下,克服药店规模小这个最基本的弱点,联合若干药店成为联合采购体,向药品供应商集中采购药品,形成联采的规模优势。这种以联采促分销、以分销保联采的联合采购,做到了以扩大、落实采购量来降低采购价,是医院“集中带量采购”的雏形,也是药店版的“集中带量采购”。

理论上十分完美,但在实际执行时,由于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手段约束,利益结合不紧,联合采购体对联采成员和联采行为的制约性不强,时聚时散,联合采购体的承诺不能完全由联采成员落实。加上信息沟通不够准确和及时,几年过去了,成效并不明显。今年连锁药店响应各地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情况完全发生了改变,有可能取得预料中的成效。

期待更多成效

首先,在药店自愿“入集”的情况下,为之后一切确保落实采购合同的各种政策措施提供了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这与企业组成松散联盟进行的联合采购完全不同。

其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准政府行为,主管部门对其所实施的采购行为有完全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约束供需双方依法依规行事;对供需双方可能的违约行为,有足够的确认、纠正、制裁、惩罚的权威和手段,从而确保落实采购合同。

再次,多种手段保证采购质量。比如通过各类行政批件、质量管理规范、一致性评价、市场准入标准等,严格控制药品来源,确保质量。

还有以量换价,将以远大于药店联盟的采购量,按经济规律换取采购价的降低。

除此之外,药店还可自主确定“入集”品种,以自选自报采购品种为限,不影响药店对其他药品和非药品品种的采购。

笔者留意到,部分媒体把药店“入集”看成“执行”集采价,这种理解不准确。药店不可能完全“执行”集采价,集采确定的采购价只对集采双方有效,集采主体之外的市场主体,不能随便跟价。但药店可以如国家医保局56号文所指出的,成为集采的主体之一,才有权执行集采确定的价格。

因此,几大连锁企业带头加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并逐步带动所有药店进入这个队伍,合法合理,将是大概率事件。

还需研究的问题

1.销价  现在药店的药品销价,从理论上说是随行就市,但作为医保药品,明确以集采的中标价确定为医保支付标准,也作为销价,同样适用于医院和药店。这可能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因为医院、药店处于两种完全不同的体系。

比如,医院以医保支付标准作价,由于以财补药和“以医补药”,所以医院可以接受,如有“二次议价”,还能继续获利,而药店以医保支付标准作价,并没有补贴。

现在医保部门采取的政策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应该说,这起到了一定的弥补作用,但也要预防出现这样的尴尬:不加价则亏本,加价则外推客户。

2.费用  药店经营药品必然产生费用,除了税金、利润外,还包括设施设备投入、人员工资、铺底资金、经营损耗,这些都是合法成本,必须靠进销差价来分摊。现在医院通过“以医补药”和以财补药,取消了药品加成,实施零差率,而药店还有进销差价,所以现在医院的一些药价比药店还低。

3.销量  药店的生存支柱,一是非药品,二是医保药品。进入集采的药都是与医院同台竞争的,其中处方药仍是争议多年未决问题,没有大量的外流处方,药店的销量难以增加,寄望今后能出台更多切实有效的措施。

小结<<<

零售药店的存在是社会所需,它的功能是医院替代不了的,药店是以提供健康保障为责任的医保部门的重要运作工具,也是减少医院垄断、合理为医保支出减负的一个出口。药店“入集”迈出了规范、提升做大药店的第一步,相信今后会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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