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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药师“挂证” 需统一步调

发布时间:2020-05-27 16:12:48作者:朱凌志来源:医药经济报

整治药师“挂证”需统一步调


日前,陕西、新疆、湖北、江西、安徽、宁夏等多个地方药监部门作出部署,要求以执业药师挂证整治为重点,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大检查。有关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在近年来各地职能部门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与集中行动中都有安排,取得的整治成果也有目共睹。

尽管如此,现实中或明或暗的“挂证”行为仍然存在。笔者认为,这种执业药师“挂证”屡禁不止的乱象,很大程度上与职能部门强化监管的方法、措施缺少统筹兼顾、统一行动有关。

首先,需要强调统一的刚性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其中对执业药师的岗位设置是强制性规定。但有地方基于区域、资源等方面的考虑,按规范下限标准或差异化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无形中给药品经营者留下了可利用的空间。从国家或行业层面来说,要规避标准执行有松紧、出差异的情况,就应该以规范为准绳,按企业规模、岗位设置,明确详细的统一操作规定,如对单体药店、连锁门店执业药师的配备数量、岗位分配、工作职责设定统一的标准。

其次,需要执行统一的过渡政策。基于法规执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同时兼顾某些地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数增长不快、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客观情况,有必要制定过渡期的补充政策。但这种过渡性安排不等于降低标准,也应该有统一的质量规范来约束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和执业者。尤其是过渡期限必须统一,确保各地执行一致。其实,为缓解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和短缺的难题,不少地方进行了有效探索,如鼓励执业药师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在零售药店多点执业、实行共享药师在线远程服务等多种创新举措,已成为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有益补充。

最后,需要明确统一的处置机制。要彻底治理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还应该发挥规制这一无形之手的控制、约束力,建立执业药师主管部门与社保等部门紧密协作的上下联动机制,构建与个人征信系统全面挂钩的全国连通平台。如此,既可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查找执业药师的从业状况,又能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实时查看执业药师规定时间内在职在岗动态。如发现存在“挂证”行为,即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同时,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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