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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技术变革 网售药品管理思路梳理

发布时间:2020-05-27 11:54:40作者:王卫民 徐宇来源:医药经济报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普及和电子商务模式的蓬勃发展,网络药品经营迎来了高速发展时期。但是,互联网的虚拟性及其作为药品销售新兴市场的不成熟性,给药品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

难题待解

发展特点

1.探索中前行。2000年至今,我国互联网药品经营经历了禁止时期、试点时期和探索时期。

2014年5月28日、2017年11月14日、2018年2月9日,国家局相继对《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意见,是否开放处方药销售、单体药店是否可以参与网络经营等成为争论焦点。

以上征求意见稿几经易稿,目前还没有正式文件出台,各方都在等待互联网销售处方药具体法律法规的出台。     

2.生态多样复杂。

一是经营载体的多元化。2000年至今,随着互联网应用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医药作为新兴行业已经从单一的门户网站、第三方服务平台发展到微博、微信、微店、小程序、手机APP等网络载体。未来几年,互联网医药载体将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发展模式。

二是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复杂性。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各种综合性门户网站、论坛、聊天工具、自媒体文章等链接到自建的非法网站或小程序,甚至有部分非法网站的服务器设在国外,成为监管盲区。

3.网络销售药品常见违法情形。一是无证经营较为普遍。2017年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的审批后,未经批准而经营药品的非法网站数量激增。二是虚假宣传严重。三是假借网上医疗售药现象突出。四是网售假药,很多网售药品非法添加激素、降糖类成分的药品。五是海外代购药品日益兴起。淘宝、天猫、微店、微信、微博、京东上随处可见各种未经批准的海外药品,难辨真伪,质量也参差不齐。因其未标识成分、用法用量、毒副作用、配伍禁忌等基本药品信息,给消费者用药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监管现状

一是监管模式。近几年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每年都会开展互联网药品经营专项整治,整治对象限于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官网等,而无法覆盖到其他多元化的经营载体;整治重点主要是网站是否违规发布广告、是否违规销售药品等。

二是监管手段。互联网药品交易虚拟化程度较高,信息可靠性差,面对第三方平台上数量庞大的药品互联网经营对象,以及隐蔽性极强的非法网站、微店、微商、微博等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基层药品监管人员数量有限,执法手段单一,传统的人工监管很难发现违法行为。加之网络销售取证难度大,难以应对复杂的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业。

三是法律依据。从目前出台的相关监管政策来看,更多的是部门规章制度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药品监管主要是行政命令,存在立法层级低、立法滞后等问题。

当前互联网药品交易法律法规主要停留在行政审批及申请企业的资格审查方面,关于管理规范、监管措施、网上交易的证据方面涉及较少。如对于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通过执业药师电话咨询的形式销售处方药等,因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各地监管部门对政策的把握认识不同、执法尺度也不一,对通过互联网变相销售处方药的监管和处罚区别很大。

措施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立法层面,建议尽快出台网上药品交易的管理办法。

一是要对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的申办程序、条件、模式、经营范围、管理规范(药品宣传、数据保存、药师在线服务、处方审核、运输等)作出规定,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原则明确交易主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的审查义务。

 二是建立和完善电子处方制度,将开放处方药的网络销售纳入法律法规。经过13年的发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已经不适用“互联网+医疗”的经济时代。疏堵结合,将远程诊疗和网络售药相结合,规范网络销售处方药,才能确保民众的用药安全。

三是形成监管合力,健全网络售药的法律环境。在网络销售药品监管的过程中,应联合商务部门、公安、信息产业、价格监管、消保委等部门共同监管,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及监管流程。

此外,《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着重于药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管理规范,但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仍然具有商品属性,《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应当运用到网络销售药品的监管中。  

构建智慧监管体系

当前,传统的人工监管已经不能适应复杂的互联网药品交易形式,技术及监管理念都应随着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发展与时俱进。

一是建议建立全国性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监测平台,并将监测覆盖面拓宽到所有互联网销售载体。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统一监测,包括互联网购销数据的对接、广告内容的自动抓取对比、互联网涉药信息的搜索与筛选、电子证据的自动收集与备份等,发现违规行为、虚假广告、虚假药品等问题能实时取证,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建议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消费者查询、辨识互联网药品交易企业资质的真伪,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切实有效的互联网药品追溯体系。药品电子监管码取消后,现有的药品监管手段难以追踪到互联网药品的每一笔交易。建议重新构建“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在互联网药品销售体系中实现“药品全程留痕,企业行为可溯”。

四是建立电子处方可追溯体系。确保处方流转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规范处方药的合法、合理销售,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加强行业自律

基于现行规定,当前我国涉及网络售药监管的行政部门有市场监督、公安、信息产业等多个部门,实践中各监管主体既各司其职,又存在权力交叉、相互配合的情形。网络售药监管如果完全由政府实施,一方面难以缓解政法执法力量不足、执法难度大的困境,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业监管力量的发展。

笔者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严格行政监管,同时发展行业监管力量,以逐步实现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的有效结合。

★★★ 结语 ★★★

互联网药品经营是伴随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业态。相较传统的购药模式,它具有覆盖面广、便捷、高效、价格低廉的优点,但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互联网+”药品监管体系需要直面新技术带来的变革,从满足发展需求、完善法律法规、拓展监管手段、加强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等方面入手,保障药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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