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4 18:10:50作者:村夫来源:医药经济报
中医是中华民族的国粹,中药饮片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是保障中药饮片质量的重要操作标准体系。那么,按照外省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能否按劣药论处呢?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2019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健全中药饮片标准体系,制定实施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笔者建议,在国家统一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定实施前,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该以审慎包容的态度对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用外省炮制规范的行为。
从相对封闭到五湖四海
据了解,很多省份临床所需炮制的中药饮片在《中国药典》中没有收载,中药品种繁多,各省又有不同的用药人群和习惯,为了确定辖区医疗机构临床所需的中药饮片,各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本省的炮制规范。当时的社会状况是:各省之间人员相对固定,流动性不强,各省炮制的中药饮片也相对固定在当地省份流通、使用。现如今,人员高度流动、融合,人们不再固定在某一个省份、地区、城市生活,中药开方者和使用者人群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随着中药材种植业和物流业的发展,中药材的来源也已经是五湖四海,不少大规模种植的中药材品种产量已经大大超过道地产区的产量,而成为主要产区。既然中药饮片的来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再从炮制规范上严格限制,笔者认为意义已然不大。
安全性与可及性考量
决策一项涉药措施能否实施,药品安全性是首要的和根本性问题,确定没有安全风险后,再考虑其实施后的利弊得失。
各省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都是经过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后发布的,并经过多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多年的生产实践,其安全性应有足够的保障。
此外,保障临床用药的可及性,也是监管部门实施管理措施时应当考虑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尤其对一些中药饮片小省而言,本省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数量无法满足本省临床的需求。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三条也规定“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笔者去年在北方某中药集散地学习,该省是全国中药饮片大省,制定的炮制规范收录了不少中药饮片品种,但是该省一些企业仍然使用周边省份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如桃仁、当归头、当归身等常见药,原因是本省的炮制规范没有收录这些品种,还不能满足临床需要。因此,在确保药品安全的前提下,如何保障临床用药供应,是个需要重视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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