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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划重点

发布时间:2020-04-24 15:06:08作者:杨悦来源:医药经济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划重点

取消GMP认证后,强化主体责任,确保药品生产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发布和施行的还包括新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下称“生产监管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生产场地在境内和境外的情形。它全面体现了“四个最严”监管理念的全新监管思路,强化主体责任,要求生产各主体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取消GMP认证后,强化各类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监管办法用动态检查制度替代5年一次的认证制度。核心是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主体责任清单,明确持有人与相关合同方的延伸质量体系审核和合同约束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持有人应当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相关方与药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保证持续合规。

明确关键责任人。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责,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独立负责质量管理和上市放行。在《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药品生产企业中的关键人员。

明确出厂放行与上市放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通过审核和检验进行出厂放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通过审核药品生产企业的放行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放行。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配备质量受权人负责签字放行。

明确持有人和生产企业的多项义务。主要包括持续更新药品生产场地主文件、年度自检、年度报告、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工艺变更管理和控制、关键人员变更登记、短缺药品报告、境外持有人代理人和境外场地检查等。


调整生产许可证制度,取消委托生产单独审批


新的生产监管办法中,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也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从事制剂、原料药和中药饮片生产活动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充分考虑药品属地化监管的基本原则,除药品生产企业外,将境内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均需到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提醒行业注意,原料药在我国实行审批制(关联审评审批)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取消委托生产单独审批。委托生产不再实行单独审批,按照生产地址变更程序办理,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许可事项变更范围。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这两条也适用于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改建、扩建异地搬迁等的情形。但涉及注册变更的委托生产,则需要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注册变更关联办理。办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省级药监部门对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GMP符合性检查和注册现场检查联合开展。

明确委托生产责任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承担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期审核和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的义务。

明确原料药不得委托他人生产。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


明确属地化检查原则,完善药品检查制度


具体而言,建立持有人与药品生产企业属地化监督检查原则,必要时开展跨区域联合检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负责监管为基本原则。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更新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明确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与注册现场核查的关系。按照未曾通过GMP检查的品种、不需要注册现场核查的品种、之前已经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分别规定相应的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程序,明确检查职责分工。

允许通过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这项规定对行业是重大利好,有利于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更好地计划药品实际上市时间,降低不必要的生产浪费。

确立以风险为基础的检查频次,高风险药品提高检查频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必检全覆盖。其他药品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3年内全覆盖;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抽查并且5年内全覆盖。

确立检查后监管新措施。明确告诫信的发布条件,告诫信应载明存在缺陷、问题和整改要求。对于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还要依据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召回药品。风险消除后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持有人应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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