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4 14:17:40作者:林洁来源:医药经济报
【执业药师热点探讨】
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执业药师资格是2017年国家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36项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之一,也是针对药学技术人员的唯一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2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2万余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47万余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3.7人。那么,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意在何为呢?
有利于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有利于实现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双方市场的对等准入。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均推行执业药师制度,实行统一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全执业周期的依法管理。执业药师职责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和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执业领域包括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领域。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在我国当前的国情和药品安全形势下尤为重要。从药品安全的风险程度来看,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对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至关重要。药品行业的职业资格准入要求只能强化,不能削弱。目前,我国已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有必要持续推进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保护药品经营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的积极性。
有利于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我国要建立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尤其执业药师在药品流通环节对安全用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药品管理法》已经确立了我国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制度,在药品分类管理体制下,药品经营企业配备执业药师显得十分迫切。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至今已走过26年的历程,1998年开始,实现了对执业药师工作的统一管理,逐步形成了较规范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的体系,执业药师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共有106万余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针对我国执业药师队伍发展现状,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从加强药品管理和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保证人民用药安全出发,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执业药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对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作出了规定,是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有效保障。
有利于建设高素质药学专业人才队伍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某些岗位如处方审核岗位实行岗位准入制,从业者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业,这就激励了从业人员努力学习,提高职业水平。同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管理是动态的,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后,还须参加继续教育,进行定期注册,这就要求执业药师不断更新知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目前,我国既有在医疗机构施行的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体系(即“水平评价类”职称资格),又有药品监管局管理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体系(即“职业准入类”资格)。这两类药学技术人员资格制度同时并存,存在职责交叉、未能有效衔接、重复评价等问题,为建设高素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应以明确职业资格准入为核心,对取得药师职称资格人员从考试、注册、执业规则和考核培训等方面进行规范,使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保证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能够配备充足的执业药师在岗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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