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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审评为主导的 药品注册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2020-04-24 13:52:09作者:飞龙来源:医药经济报

笔者留意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比,2020年实施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建立以审评为主导,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为支撑的药品注册管理体系”这一内容,笔者以为,这一款非常重要,更有利于明确CDE、药品评价中心、药品注册检验机构、药典委员会等各机构的具体职责。

药品注册,核心是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而工作。离开审评这个核心,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就失去意义,建立以审评为主导的药品注册管理体系,也符合国际惯例。

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了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包括增加GLP机构、GCP机构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明确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后必须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要求;增设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一章;建立药品品种档案,为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日常监管和各监管环节信息无缝衔接奠定基础;强调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持有人)在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药品试制和生产等各环节应符合相应的管理规范、标准和要求,并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特别是第七十六条,要求药品批准上市后,持有人应当持续开展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根据有关数据及时备案或者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不断更新完善说明书和标签。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可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上市后评价结果等,要求持有人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

由于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的灵魂就是其说明书,因而必须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进行严格管理。

另外,新版办法第七十七条,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与《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要求一致。持有人如果未能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及时提交补充申请,后果会很严重。

需要持有人特别重视的是,原辅包的变更有时对制剂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剂量非常小、治疗窗非常窄的难溶性口服固体制剂,其晶型和粒度甚至颗粒的形状,对制剂的溶出度和含量均匀度都会有较大影响。

谨慎使用附条件批准程序

新版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符合三种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附条件批准。显然,附条件批准目的就在于解决临床急需需求,在已有一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前提下,采取特事特办的快速审评方式。当然,这也是一种非常规的快速审评方式,药品上市的临床试验数据不够充分,所以需要附上特别的风险控制措施,即要有一定的附带条件才予以批准上市。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版增加了第六十五条:“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附条件批准程序的药品注册申请不能满足附条件批准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终止该品种附条件批准程序,并告知申请人按照正常程序研究申报。”意在兼顾“临床急需需求”与“药品上市安全”。

个人理解,丧失附条件批准条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至少包括:所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已有其他有效治疗手段;公共卫生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国家卫健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已有有效替代等。

新版注册管理办法值得关注的内容远不止以上几点,限于篇幅不能一一详解。如在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情形之一描述为:“药品注册过程中认为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虽然和意见稿只有几字差别,但对审评人员的业务素养明显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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