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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药品上市新指向 MAH六大焦点解码

发布时间:2020-04-12 20:55:07作者:本报特约撰稿 边界来源:医药经济报

新规定锤,方向落定,我国药品上市注册审批将开启新的征程。

1月15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都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也都在3月30日发布,并都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确定了实施原则。


1

新规,行业指南针

与时俱进,不止是与国际化接轨

  

新产品是药品企业营销收入的主要增长来源,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决定新产品获批的关键法规。因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改变,影响着整个药品行业的发展。


新注册分类:中药注册成亮点,新增三类

  

为了鼓励创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重新划分了药品注册分类。其中,中药注册分为中药创新药和中药改良型新药,皆为首次提出。为了支持中药传承,中药还增设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这一分类。

 

优先审评程序,接轨世界且需符合国内要求

  

为了推动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药品可及性,出台了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70日。

为了与世界接轨并且鼓励国内企业国际化,认可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通行原则,同时须符合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


流程简化与优化,“两查”(注册、GMP)合一

  

流程简化与优化,例如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申请的上市流程。

未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品种,应当进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其中,拟生产药品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核查中心,告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核查中心协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步开展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注册核查和GMP核查正式合二为一。


2

聚焦MAH制度

新规细则变化?有何趋势?


无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还是《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行业最为关注的就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的落地政策,这项试点两年的政策即将向全国正式全面推行。


[焦点1] 必备生产许可证

如何获得?门槛在哪?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时,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已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那么,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如何获得呢?

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这些必要条件: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

将相关协议和实际生产场地申请资料合并提交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可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无需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也无需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备。

由此可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强调的是质量管理输出的责任,而这可能是创新药企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门槛。


[焦点2] 新旧法规衔接

7月1日前只有试点省可申报


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期间至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以委托生产形式获得批准上市的,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此外,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以委托生产形式申请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这意味着2020年7月1日前,只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省份可以申报上市许可持有人。


[焦点3] 上市放行责任在许可持有人

委托方必须评估受托方的质量能力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放行的责任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上市放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焦点4] 异地委托问题明确

但短期内仍以省内委托为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管理,受托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更新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可以根据通报情况和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监管信息更新情况开展调查,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由于涉及到各省之间的监督管理,预计短期内还是以省内的委托为主,最多会是区域联盟省份之间的委托(例如长三角)。


[焦点5] 持有人转让新规

考验转让双方持有人的质控能力

  

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方面,持有人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经批准后实施。

如上文所述,持有人必需掌握整套质量管理体系,所更换的持有人是否有相关的能力,对应药品所涉及的整个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能否顺利交接,预计是转让能否获批的关键点。


[焦点6] 境外持有人

与境内法人是否视为“一票”?

  

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一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义务,并负责协调配合境外检查工作。

这里涉及“两票制”的问题,可能需要药品采购监管部门作相应的答疑:是否境外企业所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境外企业视为一票?


3

批文变更,注册须知!

只有“药品注册证书”,不再发“新药证书”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之日起,批准上市的药品发给“药品注册证书”及附件,不再发给“新药证书”。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等信息,同时附经核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批准的化学原料药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

药品批准文号不因上市后注册事项的变更而改变,这意味着过往再注册会发生批文文号变更的境外批文,未来会固定一个批文号。不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公布境外批文的变更时间表,预计会随着再注册陆续更换新批文。


★★★ 小结 ★★★


所有的变化,都体现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也在为推动药品行业的发展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红利。

目前看来,MAH政策还是偏保守的。质量体系的建设会是最大的门槛,预计短期内国内企业还需要“摸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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