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0 21:52:15作者:李波来源:医药经济报
甘肃出台多条措施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
零售药店加速蝶变
日前,甘肃省出台了《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18条具体措施促进药品零售企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0年底,在甘肃省范围内实现药品制剂(除中药饮片)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
推动转型升级
《意见》指出,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重组、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培育大型药品零售连锁骨干企业。
同时,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拓展经营方式。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开办零售药店、兼并单体零售药店或者投资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整合配送资源,减少配送成本,发挥规模效益。
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延伸供应链条。积极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新建居民区、城乡接合部、农村边远地区等药店比较少的区域布局发展,实现药品流通对基层的有效覆盖,提高农村及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的安全性、便利性、可及性。
[点评]
在零售药店的市场机会和挑战逐步增大之后,横向整合已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主旋律。由于政策鼓励零售药店提高集中度、资本市场也追捧零售药店的并购,在未来几年内,零售药店的并购将获得较快的发展,但零售药店仍面临两大风险,一是并购的后期整合将对大规模并购的推动者带来一定的挑战,二是并购消耗资金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值得提醒的是,并购过程中并购与被并购双方须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确保药品质量,被并购门店原有药品可以调剂到其他门店销售,调剂药品时,应在计算机系统中保留完整的调剂记录和数据,确保药品可追溯。
鼓励便民服务
《意见》支持非药品经营场所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机场、火车站、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内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允许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商业主体在营业场所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丰富群众购买使用渠道。
支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以方便群众购买使用。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专业化药店”探索。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建立主要以药事服务、药品配送、特殊疾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福利管理等服务为价值的新型专业化药店,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提供药学技术服务。
支持药食同源产品开架销售。允许进入药食同源目录的精包装中药饮片可不凭处方开架销售。
[点评]
在专业药房建设方面,各地从意识到行动上都在不断进步。慢病药房、双轨制药房、DTP药房、院边药房、院内药房等专业药房,将作为未来行业的主流业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专业化药店,应建立以药事服务、药品配送、特殊疾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福利管理等为主的服务体系,建立患者档案,在档案中应登记医疗机构确诊情况、中长期药物治疗方案等。然而,一直以来药店的利润来源是药品的进销差价,注定其性质是商业化的经营机构,而商业化与专业化某种程度上是相悖的。只有当药店的利润来源于审方和用药指导的药事服务费时,药店才是专业化的机构。
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
《意见》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实现药品销售模式“线上线下”融合。在落实药品质量可追溯并确保线上线下融合,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允许同一连锁门店之间调剂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特殊药品除外)。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鼓励具备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远程审方中心,允许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远程审方服务销售处方药。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共享服务工作。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对接“甘肃省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互联网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在明确责任、健全管理的基础上,合作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开展互联网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
[点评]
经过本次疫情,线上广覆盖、快速上量的医药电商销售模式再次展现了无限的活力,实体门店在全面开展线下零售服务的同时,探索线上经营模式以迈向新零售业态,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中,注重线上O2O运营,增加门店的服务半径与患者的服务粘度,丰富和满足多渠道的消费者需求,也是当前线下药品零售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
在各区域实体药店销售规模逐渐走进低增长困境的大背景下,借力医药电商模式寻求增量空间,以多年累积的医药物流、医药专业服务、医药零售专业人才等优势,探索跨区域医药服务,开拓空白市场,成为医药零售企业打破发展“天花板”的有效路径之一。
提高配送效率
《意见》支持批零一体的药品经营企业优化管理。在流向清晰、质量可追溯的前提下,允许药品批发企业为其开办的药品零售单体药店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作为第三方开展药品物流配送业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委托可以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配送业务的企业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合理处置合法合规、质量合格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药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止经营的,允许其连锁门店将配送中心(仓库)已办理出库的和连锁门店库存的合格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
[点评]
目前常见的物流配送模式有:自建配送中心的自营配送模式、供应商直接配送模式、第三方物流配送模式、共同配送模式。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综合以上几种物流配送模式,取其优点、去其缺陷,在发展自建配送中心的自营配送模式的基础上,根据商品及顾客需要,适当使用供应商直接配送模式和共同配送模式,完善自身的物流配送体系,从而提升自身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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