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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s改革搅动药品终端销售

发布时间:2020-04-10 21:11:58作者:刘小东来源:医药经济报

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按项目付费为主导的支付方式,虽然该支付方式具有使用范围广、简单快捷等优点,但由于供方诱导需求的存在,按项目付费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医疗资源的浪费,不仅推高了医疗费用,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就医负担。

而国际医保改革实践证明,在医保制度下,仅依靠需方成本分担制度,难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而通过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来探索供方费用控制,能够有效激励与约束供方对费用的控制。此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明确提出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照政策设计,未来医保支付方式要形成“以总额控制为基础,以协商谈判和风险共担机制为核心,以门诊按人头付费、门诊慢病大病和住院按病种付费为特点,项目付费不断减少,病种分值和DRGs付费逐步推进”的总体框架。

我国作为以国家医保为主导的国家,医保支付方式是医改的重要抓手之一,因而备受业界关注。但2017年55号文发布之后,何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医保药品及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标准(或者支付价)就成为业界的重要关注点之一。随着国家医保局的成立,控费、提质、增效成为新时期医保工作的核心主题。以DRGs(Diagnosis Related Groups,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为基础的按病种付费,成为改革的重要工具之一。根据要求,各试点地区要在2020年实现DRGs的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因此,对于药品主要终端销售的医疗机构来说,实行DRGs就成为其未来三年最主要的任务之一。

DRGs势在必行

DRGs有两大主要功能作用:一是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管理,二是以其为手段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我国实行DRGs的初衷,就是期望通过DRGs的技术手段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达到节约医保支出和减轻患者负担的目的。

尽管支付权是医疗市场最为重要权利之一,通过支付方式形成良好的价值导向,有利于改革的推进,但在医疗环节,医生居于主导作用,只有尊重医生的技术和价值才可能形成相对合理的医疗体系。当前,医改的重点在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医疗市场最重要的资源,特别医院和医生是政府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情况下,通过技术层面的操作解决根本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

虽然DRG支付方式改革对医改的作用有限,但是作为我国药品市场主渠道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必将在未来两三年内逐步开始建设甚至推行DRGs。就此而言,DRGs在国内推广的趋势不可避免。因此,对于医药企业而言,终端市场管理模式的变化必然导致其利益诉求的变化,要想维持甚至在此结构变化中扩大自家产品的市场份额,需要重视DRGs的推行。

分层级细化落地方案

在行政管理上,国内实行的中央和地方分权的分级管理制度,预计DRGs的实施也将是分层分级制定执行原则和标准,直到县、市确定本地区治疗权重和点数的管理过程。且根据去年10月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方案,意在确保全国26个主要诊断分类(MDC)和376个核心DRG分组(ADRG)一致,并要求各地区全部按照统一的分组操作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细分DRG分组。

具体来说,未来国内DRG的落地实施大概率形成国家出原则意见、省级出操作标准、地市级甚至县级具体编码实施的格局。一方面是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疾病谱以及成本费用略微不同,这将导致各地区的疾病编码以及相同点数的报销费用不同;另一方面在于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各医疗机构的临床技术和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同,在DRG精准分组的情况,各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的医疗机构对于同一种疾病的相对权重和点数应该不同;再者,各地区医保的统筹层次并不相同,这也将导致支付能力和报销水平不同。

例如,作为改革的标杆地区之一,浙江省一直是试行DRGs比较积极的省份之一。如2019年11月发布的关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21号)的通知,提出浙江全省统一执行国家颁布的疾病分类、手术操作、诊疗项目、药品分类、医用耗材编码、病案首页等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联合颁布DRGs标准,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计算所辖区域DRGs点数,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计算点值,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加之财政领域浙江实行的是省管县财政制度,区县级统筹的财政管理制度必将导致各地区在一定程度上自行其是。

增加产品进入市场机会

虽然上述操作在管理上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挑战,但对于医药企业来说,此举反而增加公司对自身产品的市场操作机会。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市场运作的终极目标是确保自家产品能够进入DRGs标准处置程序,包括使用本产品应该涉及的相关检查和治疗,才能最终确保在临床的使用量。

而如何确保自己的产品能够顺利进入DRGs标准处置程序呢?这也是近年来学术营销在行业兴起的根本原因。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赞助和支持临床学术研究,通过循证医学的方式积累的大量的研究案例和证据,将产品进入各类专家指南和临床共识,进而进入医保目录甚至基药目录。这是因为按照DRGs标准处置程序,一定是优先在各种专家指南和临床共识以及目录中遴选产品,加之在按照临床用药的原则,医生在处方时要优先使用各种目录内的产品。当然,如果自家产品能够完成卫生经济学研究,提供高性价比的临床证据,再加上一定的客情,便堪称完美。

但笔者要强调的是,DRGs其实对各类仿制药企业意义不大,有关厂家不应人云亦云。因为各类专家指南和临床共识首先是按照产品通用名推荐药品信息的,如果自家产品疗效确定,完全可以在前期准入上搭原研和品牌厂商的便车,在终端的推广上通过客情及其他安排做出努力即可。备受考验和煎熬的辅助用药及中药注射剂,同样存在可能的操作机会。

【结语】

DRGs是医院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抓手,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医改的作用有限,但是逐步实施会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费用结构产生重要影响,而终端医疗机构的变化最终会向上传导至医药企业,进而搅动医药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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